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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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资料图】
患者巴女士(64岁),既往有多种基础疾病(高血压、脑梗)病史,因“左髋部疼痛并活动受限4年,加重1月余”至市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双先天性髋关节发育不良、脊柱侧弯术后、子宫切除术后状态、高血压病。入院后医院嘱患者停止服用阿司匹林等活血药物,入院第5天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左)”,术后患者突发脑梗,转入神经内科治疗。
50天后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II期、左侧人工髋关节、肺部感染、右侧胸腔积液、贫血、低蛋白血症等。后经鉴定,患者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伤残。
患者认为,其目前的损害后果系市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53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在全麻手术过程中,有约2小时血压偏低,术后记录中患者血压出现相对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患者脑梗发生的风险,医方未尽到充分的观察及注意义务;术前一天患者曾在医生办公室休息,在全麻术后当天晚上,患者也在医生办公室休息,医方对于术后病人的管理存在疏忽,留置在医生办公室内不利于患者术后管理及监护,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的情况下医方未能及时发现并行对症处理,医方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上述过错与患者脑梗塞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鉴定意见,市医院在为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其过错与患者脑梗塞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市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者31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患方认为,市医院应当按60%的比例赔偿。市医院认为,司法鉴定中心仅凭患者在医生办公室休息过夜的表面现象,在没有考虑清楚是患者自发坚持留宿办公室还是医务人员强行留宿的情况下,就错误判断医院管理监护不善。
二审法院认为,市医院无证据证明患者自身原因到办公室留宿,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及遵循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是往往成为法院界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点。
全身麻醉药经呼吸道吸入、经静脉或肌内注射进入体内,产生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临床表现为神志消失、全身痛觉丧失、遗忘、反射抑制和骨骼肌松弛,称为全身麻醉。全身麻醉一般在手术结束前后停止使用全麻药。
曾有这样一个问题“全麻术后,作为麻醉医师,你们送患者吗?”有的医师认为局麻不送:
有的医师认为全部护送:
依据规定,手术结束后,麻醉科医师要对实施麻醉的所有患者进行麻醉后评估,尤其对全麻术后患者,麻醉科医师应当严格依照全麻患者恢复标准确定患者去向(术后恢复室或病房或外科监护室)。在转运患者时,麻醉科医师应当亲自护送,并向病房护士交代病情及术后注意事项,患者送至病房后,接送双方必须有书面交接,以病历中签字为准。之后,麻醉科医师应当对患者实行术后24小时随访,检查有无麻醉后并发症或后遗症,并将随访结果记入病程日志或病案内的麻醉记录单上。
因此,无论是局麻患者,还是全麻患者,麻醉科医师都应当亲自护送,做好交接,并按时随访。
本案中,患者全麻术后并未回到病房,反而是留在医生办公室内,无论是患者自发坚持留宿办公室还是医务人员安排留宿,均不利于患者病情的监测和处置。如果是医生的行为,市医院显然违反了诊疗规范,存在过错;如果是患者自身原因到办公室留宿,市医院应当按照医疗管理制度进行劝阻,并对患者告知相关的风险,若患者不听劝阻,需要进行相关的记录并报相关科室,而且要在病历进行实时记录。但是本案中患者的病历中却并无此项记录,由此可以看出该院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着重大的纰漏。市医院由于举证不能,被法院认定对于病人的管理存在不足。
另外,本案还涉及院内转科的相关规定。患者转科前需要经过转入科的会诊,经同意后方可转科。由经治医师开转科医嘱,并写好转科记录,通知住院处登记,按联系的时间转科。转出科需派人陪送到转入科,向值班人员交代有关情况,转入科在患者转入24小时内书写转入记录。
手术和麻醉虽然结束了,但是手术及麻醉对病人的生理影响并未完全消除,病人的各种保护性反射仍未完全消失,潜在的危险仍然存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循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提供诊疗服务,麻醉科医师将患者亲自护送至病房,如遇患者不配合治疗的情形,应当做好记录,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窘境,并以《民法典》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抗辩。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