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是家庭经济支柱,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关系到家庭生活稳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成年人买保险,优先买基础保障型的百万医疗险、成人意外险、定期寿险。如果经济条件好,建议买一份成人重疾险。
达尔文6号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全面、价格便宜,是一款性价比非常不错的成人重疾险。
一、投保规则
达尔文6号重大疾病保险
由国富人寿承保,投保规则如下:
1、被保险人年龄:0-55周岁。
2、职业类别:1-4类职业。
3、等待期:180天。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
4、投保关系:可以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
5、最高可投保额:50万元。
6、缴费方式:5/10/15/20/30年。
7、保障期限:至70岁/终身。
8、销售区域:全国。
(图片可上下滑动)
二、必选保障
1、重大疾病保险金(110种*1次)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外原因,确诊初次重大疾病,给付已交保费。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外原因,确诊初次重大疾病,给付基本保额、已交保费、现金价值较大者。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
2、中症疾病保险金(25种*2次)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中症疾病,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中症疾病,给付60%基本保险金额。中症疾病可赔付2次,不分组,每种中症疾病只赔付1次。累计给付2次,保险责任终止。
3、轻症疾病保险金(50种*3次)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给付30%基本保险金额。轻症疾病可赔付3次,不分组,每种轻症疾病只赔付1次。累计给付3次,保险责任终止。
4、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20种*1次)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特定重大疾病,不承担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外原因,确诊初次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100%基本保险金额,仅限给付一次。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不承担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5、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重大疾病,满一年后,再次确诊不同重大疾病,且两次确诊日期均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根据两次确诊重疾间隔时间,按比例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6、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外原因,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中症疾病,将豁免自轻症疾病、中症疾病确诊之日后各期保费。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三、可选保障
1、重大疾病关爱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且在保险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外原因, 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80%基本保额。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且在保险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后(含),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外原因, 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额外给付100%基本保额。保险责任终止。
2、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可选)
· 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3年后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含新发、复发、转移及持续),额外赔付100%基本保额。该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确诊发生“恶性肿瘤-重度”之外其他重大疾病,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额外赔付100%基本保额。该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 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后,自上一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满3年,再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含新发、转移),额外赔付100%基本保额。该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同时符合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可选)
· 确诊初次发生“特定心脑血管疾病”,1年后再次确诊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赔付120%基本保额。该保险责任终止。
· 确诊发生“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之外其他重大疾病,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特定心脑血管疾病”,额外赔付120%基本保额。该保险责任终止。
· 同时符合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意外伤害外原因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外原因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现金价值较大者。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外原因身故或全残,给付已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基本保额较大者。保险合同终止。
5、投保人保费豁免(可选)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天后因意外伤害外原因,确诊初次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身故或全残,豁免后续各期保费。保险责任终止。
四、特别关注
1、重大疾疾、中症疾病、轻症疾病
重疾赔付后,中症、轻症不可以继续赔付。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不承担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3、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3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不承担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4、重大疾病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不承担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
5、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如果同时选择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只赔付重度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6、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如果同时选择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只赔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7、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只能赔付其中一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只能赔付其中一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只能赔付其中一项。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金,二者不可兼得,只能赔付其中一项。
五、综合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