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玄一
在历代帝王中,对腐败问题最痛心疾首的,当属朱元璋了。朱元璋在位期间,不遗余力地发动一次次反腐斗争,而惩治腐败的各种刑法,现在读来,依旧让人不寒而栗。
在反腐败的制度建设方面,洪武年间一共产生过三部重要典籍,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聊朱元璋下令指定的三部反腐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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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典,也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唐律》之后又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
《明史·刑法志》记载,"太祖初渡江,颇有重典,……命(李善长)与中丞刘基等裁定律令,颁示中外。"《明史·李善长传》又说:"太祖平武昌,即议律令,……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从这些记载可知,律令的主要起草人是李善长,参与编撰的还有参知政事杨宪,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律令开始编制的时间是1367年十月。当时朱元璋尚未称帝,这部法典的名称就叫《律令》。几个月之后,1368年的正月初四日,朱元璋在应天(南京)称帝,建国号明,年号洪武。洪武六年十一月﹐朱元璋再次下令编订律法。他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以《律令》为基础,编制新的《大明律》。刘惟谦等人经过近三个月的紧张工作,洪武七年二月,《大明律》修成,朱元璋下令颁行天下。此次颁布的《大明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共三十卷﹐分作606条。洪武二十二年,朱元璋又下令对《大明律》进行修订,以《名例律》冠于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仍旧是三十卷﹐但条目减少为460条。洪武三十年五月,朱元璋第三次修订《大明律》,新律颁布后﹐朱元璋下令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规定以后决狱一律以新颁布的《大明律》为准。此后,明朝历代皇帝均依照此律,再未修订。
《大明律》上承《唐律》,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律法,对朝鲜、日本等周边国家也产生过很大影响。
02、《大诰》和《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有了《大明律》,朱元璋仍不满意,他又亲自编订了《大诰》,以及《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这四部典籍统称为《御制大诰》。
诰,本意是帝王对大臣的命令。后来逐渐演变为一种文体。《尚书》中就有《大诰》篇。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秉持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大力惩治腐败,对贪腐行为零容忍。洪武十八年,朱元璋亲自执笔,把这一年审判的重大案件,编辑成册,仿照《尚书》中的《大诰》,以诰文形式向全国发布。目的就是告诫全国的官吏们,以案为鉴,吸取教训,不要重蹈贪官的覆辙。这个就像是我们现在的典型案例汇编,目的就是要各级官吏吸取教训,清廉为官。第一部《大诰》共74条,于洪武十八年底正式刊行颁布。第二部《大诰续编》共87条,于洪武十九年春刊行颁布。此后又继续编辑了《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这四部案例汇编合在一起称为《御制大诰》。
朱元璋下令国子监和全国的学校都要学习《大诰》,并且将《大诰》纳入科举考试的内容。另外,还将《大诰》在全国范围内印发,每户一本,一时间"家家有珍藏,人人均传颂"。为了调动民众学习的积极性,朱元璋规定:"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
03、《醒贪简要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