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女教师将房产赠与学生、学生却不履行义务的案子依法作出判决,房屋及车库所有权归原告女教师所有,被告学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产登记至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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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是这样的:沈阳的一位女教师高蕾于2008年离婚,由于没有子女,就想到自己有个喜欢的学生张毅,征询张毅的意见。
如果把自己的房子与车库赠送给他,愿不愿意给她养老,张毅衡量一番后表示同意,于是在2015年,高蕾就把一套143平米的房子,连带33.74平米的车库赠与学生张毅。
高蕾老师觉得用这种方式养老,应该是可以的,毕竟,自己的房产也有很高的价值,自己又有退休金,也就是学生多走动多关心就好了。
谁知事情并没有当初打算得那样好,房子赠送以后,学生张毅似乎后悔了,不想赡养老师,干脆玩起了失踪,不愿意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高蕾老师这才知道,自己看错人了,让学生归还房产,但是学生却诡辩说,双方并不是附条件赠与,赠与行为发生前后一直都在照顾原告,包括原告生活上各项支出。
”无奈之下,高蕾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学生返还房产。
也就在这种情形下,师生俩对簿公堂,根据两人赠房的事实和法理,法院判决,学生张毅在30天内把房子退还给老师。
看来这事里面可能还有些道道,最起码这位高老师看人看差了眼,在学校时最喜爱的学生,走上社会后的改变会很大。
在校时学生还是很单纯的,走出校门后,社会的复杂性会逐步体现在他身上,而且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昔日学生对老师的爱也会掺杂更多的东西。
但是,这个学生最大的问题是,当初因为几百万的房产愿意赡养老师,如果后悔了,直接把房产退回去就是,为何还要跟老师打官司呢?做事忒不地道。
再说老师过于相信学生,当初就应该签订赡养和赠房相关协定,有了契约合同,也许会少很多麻烦吧。
有人说,这位女老师也太大意了吧,房子这么贵重的东西,说送就送了,也没立个字据,或者签个赡养合同。
人心难测,亲子女尚且有不愿意赡养父母的,何况是毫无血缘关系的学生呢?
还好法院给力,查清楚了事实,让学生归还了房屋,不然这个女老师晚年凄惨了。
其实老师退休工资还不错,她还有这么大的房子,怎么样都能安享晚年,何必冒这么大的风险,找个外人来帮自己养老?
她要是喜欢安静,就卖掉大房子,换套小的。需要照顾的时候就请个保姆或钟点工,按月付工资,不满意还可以换人。
如果不想一个人冷冷清清,直接卖了房子,找家好点的养老院,跟里面的其他老人做个伴,也就没那么孤单了。
无论什么时候,靠别人都不如靠自己。
自己坚强一点,不要觉得一个人就无依无靠,房子和退休工资就是最大的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