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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精选!中世纪时期,欧洲城市与农村的差别,体现在哪里?

2023-02-24 06: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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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世纪时期,欧洲城市与农村的差别,体现在哪里?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需要知道,农村的呢绒业是不可能竞争得过城市呢绒业的,城市呢绒业拥有通过商业途径得到的大量原料,并且享有十分先进的技术。商人对利润的追求必定导致商品质量得提升,他们亲自组织生产活动,在12世纪他们得制品在欧洲已处于垄断地位。佛兰德尔呢绒称为国际贸易中最受欢迎的产品,直到中世纪结束,呢绒产业始终是城市繁荣的源泉,并且促使这些城市具有工业中心的性质。

城市工业


(资料图)

除佛兰德尔外,法兰西北部和南部、意大利和德意志莱茵河流域地区的许多城市也从事着这种工业。呢绒在中世纪的重要性是没有其他工业可以相比的。领主在城堡中养农奴,每个农奴除了制作必要的工具从事生产外,还为自己修建房舍,并为路过的商人、小贩供应物资。

比利时学者皮朗以当时俄国的情况做类比,原先的一切秩序都改变了,城乡之间出现了分工,并建立了市民与乡民之间新的关系。农村从事农业,城市则专门从事工业和商业。中世纪持续多久,这种状态也就存在多久。这种状态对市民阶级远比农民有益,城市历来不忘与把工业引入农村的任何企图做斗争。

市民阶级的任何活动从一开始就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困难。市民被认为是所在地区不稳定的源泉所在,他们必须与土地拥有者达成一致,但经常发生城市占据的地方分属几个法庭和领地管辖的情况。这些移民的生活方式与传统观念抵触,这些问题引起了土地最初占有者的反感。1099年教士会议对染工们起诉,因为他们导致河道堵塞使教士磨坊停工。

主教和修院对市民占有土地提出异议,不论与否都要达成协议。有时教会拿出土地划分为小块分给人们,因此后来建设的城市中,有很多街道名称让人想起当年农业时代的地理面貌。如在根特有一条主街叫“田街”。

领地主的复杂规定,导致相应土地制度也数量庞杂。有的需要承担地租徭役,有的要缴纳骑士军饷,还有的要缴纳堡主、主教或司法官征收的捐税。当时的税赋大多是按照习惯法征收,沉重的即得权力压在土地上,因而市民很难参与商业活动。当时市民阶级的身份也十分复杂,商人被当作自由人对待。对于其他想进城找工作的移民,情况并非如此。他们多数都是附近的人,并不用隐瞒身份。

人们认识他们的父母,知道他们是农奴,他们不能象商人那样获得自由。商人们自己也感受到了农奴制度的坏处,如果他们想结婚,女子大多来自于农奴阶级。只有最富裕的商人可以通过为贵族还债而迎娶某位骑士的女儿。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跟农奴结婚就等于使他们的孩子失去自由。习惯法实际上将母亲的地位带给孩子。古老的法律强加于已经变化的社会产生了诸多悲剧,同一个家庭中存在两种身份。另一方面,当市民足够强大,贵族不得不在他们面前让步。自从旧堡的作用消失之后,原来的领主便在没有资格住在那里。

在北部城市,只有个别的例外,骑士家庭居住在旧堡,孤立于市民社会之中。到了12世纪,大多数贵族已迁往乡间居住。教士的情况则没有太明显的变化,主教们为自己的权力与新来的居民进行斗争。修道院和教士会议被迫允许他们在田野和耕地上建造房舍。由于人口的增加,教士通过参加洗礼和葬礼得酬金也相应增加,捐款的数量也在上升。

土地和阶级

随着居民增加,新建的教区、世俗教士人数和收入都在大幅增长。修道院或许不习惯过分喧嚣忙碌的闹市,市场在11世纪基本已经没有在城市中建造。第四节城市在欧洲“新时期的发展”城市与传统乡村的需求是不相符的,其中市民与农民的对立最为强烈。社会在物质上属于大地产者所有,在精神上则被教会控制。

地产经济要求人们固定在土地及各个阶级之上,农业上通过农奴制度将人固定在土地上,工商业则通过行会严格划分世袭继承。教会则仇视商业,将金钱视为与恶等同的词汇。皮朗认为,不能将这种现象理解为封建制度和愚昧迷信的产物。因既存制度而得到好处的人,照例是要维护既存制度的,但这并不是他们要保障自身利益,更重要的是对于他们的生存来说必不可少的。

即使是市民阶级,也并没有对这个制度采取激进态度,他们认为既有社会秩序应当被保障、贵族也应当得到尊重。他们甚至会承认自己的生活方式违背了禁欲主义的道德。对于市民最不可缺少的便是人身自由,失去自由就等于失去了营业和销售的权力,这是奴隶不能享有的权力。

市民争取自由仅仅是因为自由对于获取利益至关重要,没有人会认为自由是天赋的权力。尽管他们不是自由的父母所生,但是移民到很远的地方后,他们的领主已经没有能力把他们再找出来。

因为奴隶的身份不能恢复,因此他们成为了自由人。但是这只是第一步,这些人想要摆脱将来也不被奴役的命运,例如这些人最终很有可能会娶农奴身份的妇女为妻,那么下一代还是农奴身份。这些现象招来了庄园主的仇视,庄园主曾用最恶毒的语言咒骂农奴,称他们为逃避领主统治而建立起“可恶的市区”。

自由成为市民阶级合法的特权,同时也是城市土地所具有的地区特权。为了取得这些权利,就必须在一座城市居住超过一年。市民所做的开创性工作尤其让人注意,在那里他们需要应对的是全新的需求,没有过往的经验可作参考。议事会制度的发展值得关注,伦巴底地区是最早出现这一制度的地区。

到了12世纪,这一制度已经在其他中城市中普遍存在了。宗教诸侯的情况与上述不同,他们几乎无一例外的反对城市化。因为教会的领袖必须居住在城市中,他们必然协力维护自身权威,反对市民社会的野心。尤其是出于对商人的敌视,让教会怀疑这些野心是由商人所推动的。11世纪下半叶,帝国与教会的争执给了伦巴第市民们机会,他们趁机反对买卖圣职的主教们。

1077年康布雷发生了反对主教的暴动,建立起阿尔比斯山以北第一座自治城市。在法国北部也发生过类似事件,最著名的是琅城起义。城市通过这种手段在12世纪初期先后获得了适应于居民生活的城市自治组织。起源于商人与工匠聚居区的新堡不久将原来的旧堡吞没,旧的城墙如同旧的法律在将来都将被抛弃。

此后居住在城中的人,除了教士以外就剩下享有特权的市民。古代城市与现代城市的不同,只是在于现代城市人口的稠密与政治的复杂性,除此以外,它并没有在国家中占据一个特殊地位。

市民资格的重要性

中世纪城市则与之相反,生活在城墙以内的人与生活在外边的人有很大不同,中世纪城市居民一离开城墙大门就来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或者说得更准确就是另一种法律的辖区。

取得市民资格,在中世纪与贵族和僧侣相同,他们也属于一个特殊的受法律保护的阶级,后来便被称为“第三阶级”。城市本身是一座避难所,保护着逃离城外统治者而来避难的人。无论从哪方面看,市民都是一个特权阶级,每个城市可以认为是一个小国家,热衷于自己的特权敌视外部力量。

曾经有过的一些城市同盟是十分短暂的,除非面对外界明显威胁,城市很难结成同盟。对于市民来说,乡村存在的目的就在于服务城市。城市采取十分严厉的手段阻止乡村获得与之相同的权力。城市也通过排他性规定保护自身权益,这一点从城市同业行会中体现的十分明显,没有什么能比这类规定更加违背现代社会民主精神的事。

从土地制度角度看,新堡的主要特征是自由劳动。从12世纪留下的城市宪章看,这里完全没有农奴制的痕迹。对于农奴的容忍是新堡的鲜明特征之一,只需居住够固定的年份,农奴便可获得自由。他们像市民那样取得了行政自治权,市长是新堡的监护人。

人们又是认为新堡是由乡村变化而来的,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相反是乡村在本地程度内受到城市法律的恩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乡村采用的都是城市的法律,而不是本地所有的习惯法。新堡的农民和新城市的市民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农民的人身自由依然受到限制,因为旧堡的领主对新堡土地还有权力。

客居的农民最初只是用租金取得土地的世袭权力,而土地的所有权还归领主,而且在这土地上的一切问题都依赖领主的判决。在这些新堡之中,农耕制度与领地并肩存在。11世纪末欧洲进行了大规模土地开荒运动,上述新堡只在法兰西北方少部分地区才存在。

在西班牙,基督徒从伊斯兰教徒手中夺回的城市具有明显的军事殖民性质。而在意大利,该地区的发展不过是老农业区中的人口增长完成的。考虑到中世纪人和物资运输所遭遇的各种困难,中世纪商业就更显得充满活力。

9世纪以后的道路情况是非常差的,罗马时代所建起的条条大道在此时化为乌有。然而过去用来保养公路的收费税卡依旧存在,并且设置了许多新的税收种类,这些捐税都同样的使用古代名称“市场税”。但是他们失去了公共性,只不过是一些毫无意义的税收制度残余罢了。

地方诸侯在中世纪搜刮过境税,变成了单纯的财富聚敛,这是当时商人的沉重负担。付税的商人从习惯上将其看作一种勒索,是对商人货物进行无理的剥削。新兴城市的首要要求便是取消这类税赋,或者说局部免税或者在本城所在诸侯的辖区内免税。

结语

总的来说,商业面临的问题不但是税收,道路的破败也是主要问题。冬天时,通道全是水和烂泥的道路,想要运送货物几乎不可能。道路的修补工作交给当地有利害关系的人们。阿尔比斯山区连通意大利与西欧的道路十分重要,但是当地政府并没有花时间改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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