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朱元璋惩治贪官污吏,后世总会将之与酷刑联系在一起,说他剥皮实草建立“皮场庙”,动用族诛之刑大开杀戒,实施凌迟之刑场面惨烈,另外还有铲头、刷洗、钩背、抽肠等等,总之无所不用其极。
不妨来看看明人一些具体的记载。
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卷十八·法外用刑》中有这样的记载:“太祖开国时,亦有赃官剥皮囊草之令。遭此刑者,即于所治之地,留贮其皮,以示继至之官,闻今郡县库中尚有之,而内官娶妇者亦用此刑。末年悉除此等严法,且训诫后圣,其词危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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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明兴野记》记载,洪武年间,中书省右丞相杨宪因为“奸党”一事败露,被锁在天界寺山门前,沿身刺“奸党杨希武”,然后“剥皮作交床”,即把皮放在交椅上,放置于省府台堂之上,让后人来坐,以示警诫,还连坐五百余人。
该书还有一个记载,都督毛骧因为收受贿赂,败坏法制,被胸背刺上“奸党毛骧”四个字,然后“剥皮贮草”,放在都府大堂之上,警示后任官员,并且“刳心肺示众”。
至于贪官贪多少脏银,朱元璋要剥皮实草呢?
说法不一,有十两、十六两、六十两等不同的说法。
除了剥皮实草,对贪官污吏,朱元璋还有其他让人不寒而栗的酷刑。
“吴中四才子”之一的祝枝山在他的《野记》中有这样的记载——
朱元璋平乱国用重典,曾经有“铲头会”之说。据祝枝山讲,有“顽民”因为避罪出家当和尚,便“聚犯者数十人,掘地埋其躯,十五并列,特露其顶,用大斧削之,一削去数颗头”。
除此之外,祝枝山还讲,“国初重辟,凌迟处死外,有刷洗,裸置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帚刷去皮肉。有枭,令以钩钩脊悬之。有称竿,缚置竿杪,彼末悬石称之。有抽肠,亦挂架上,以钩入谷道钩肠出,却放彼端石,尸起肠出······以惩有数重者,有挑膝盖,有锡蛇游(将融化的锡水灌入人口,直到灌满腹腔)等,凡以止大憝之辟也。”
当然,有一些严谨的史家指出来,朱元璋用的这一些酷刑,基本都出自野史笔记的记载,有夺眼球之嫌,未必完全可信。
那么,抛开这一些野史笔记的记载,正史的记载又是这样的呢?
明朝法定的刑罚有五刑,笞(用鞭、仗打)、杖、流、徒、死。五刑之外,又有赎刑、迁徙、充军和对“大恶”之罪的凌迟大刑。
朱元璋为惩治奸顽,达到“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的目的,又特令对于情节恶劣、罪犯深重者律外加刑,不但有夏商周三代通行的墨、劓(yi,割鼻子)、剕(fei,砍脚)、宫、辟五刑,还有前代暴君酷吏所使用过的非刑,更有自己独创的刑罚。
从《大诰》四编中,可以看到朱元璋先后使用过多种法外酷刑,其中有诛族、凌迟、极刑、枭令、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重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迁、充军、徒、籍没全家、戴罪还职、戴罪充书吏、戴罪读书、免罪工役及砌城准工、家财入官、人口流移三十余种,因为许多并不见于《大明律》,因此可以称为律外用刑。
在这些酷刑中,诛族和凌迟,最广为人知。
诛族就是株连九族。
凌迟大家都知道,但具体怎么操作的,未必清楚。
凌迟行刑时,先将犯人的头脖、腰身和四肢紧紧地捆绑在法柱上,行刑刽子手要使用专门的短柄薄刃锋利的法刀,先割下犯人的两眉眼帘,盖住犯人的双眼,让犯人不辨黑白,不知宰割自己的刀刃将从何处下手,再逐处剐割犯人的肢体。
具体怎么剐割又分成两种:一种先剐头面,次切手足,然后胸腹;另一种先剐四肢,然后胸腹,最后头面。具体采用哪一种做法,执刑的人可斟酌定夺。
朱元璋的这些法外之行,有一个很特别,不妨来说一下。
那就是“戴罪”。
戴罪立功虽不是朱元璋首创,但他广泛地将其应用到刑罚中,却是堪称古今第一人。
朱元璋的戴罪立功可不是缓刑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精神与肉体的双重酷刑,因为有些戴罪者是要被施以断指、带枷、带锁的,也就是带着伤痕以及刑具还职办差,这不仅是长时间地凌辱戴罪者,也是对其他人的儆诫。
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戴罪立功毕竟是免死,因此它又是酷刑中的活刑,许多犯罪者都想得到这个机会。
关于戴罪立功,朱元璋有个观念很有意思,有科举功名以及取得“监生”资格的,优先考虑。
朱元璋认为,读书人十年寒窗,考取功名正是“显扬祖宗、丰奉父母”的时候,如果因为犯罪而失去一切,实在是可惜。
难怪有人这么评价朱元璋,既求圣人理想,又行屠夫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