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我国封建时代除军事领域外经济文化的一座高峰。英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汤因比曾经说过:如果让我选择,我会生活在中国的宋朝。虽然钱穆先生曾经论宋""积贫积弱"",但是跟他所处的时代毕竟有关系,他对宋朝的吏治与法治还是高度认可的。
那么宋朝的吏治与法治到底体现在哪个方面,著名的宋史学家邓广铭先生曾经说过研究史学的四把钥匙:其中之一就是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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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从两宋设立的""通判""与""孔目""一探宋代法治的面目。宋代以前,没有通判与孔目这一说。都是为了不像唐一样,中央没有地方强壮,才整的这个官职。
一、
通判是干嘛用的?
在宋朝,地方签署文件是要两个人签署才能生效的,一个是知府或者知州,另一个是皇帝直接任命的通判。
通判这一官职创立于北宋。鉴于唐朝藩镇割据,武将权力过大的教训,宋初设立通判一职。用通判来牵制知州,同时也用知州来牵制通判。在""杯酒释兵权""之后,武将被准以朝臣身份到地方州郡担任长官,称为""权知军、州事""。也就是临时的州郡长官,可以随时被换掉。
虽然武将成了地方一把手的临时工,但是宋朝帝王还是不放心,在州郡设立二把手,就叫通判(一般由皇帝直接委派),和知州共同处理政事。
基本所有的州郡都会通判,不惟如此,还有孔目的存在,那么孔目又是什么呢?
权力制衡是法治开明的一种很高的标志,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人和执法人胡作非为。监察机制也是吏治严肃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宋代的通判集司法和监察于一身,可谓是在地方把吏治和法治贯彻的很好了。
二、
孔目是干嘛用的?
""孔目""很像三省六部在州郡的版本,有的就是地方上的刑部长官,有的孔目如管理账目和管理人事的""孔目""就是中央的户部长官和吏部长官。
在当时,地方上一旦有诉讼案件发生,除了需要经过当地行政长官的批准安排之外,最终的判定结果必须要得到本州""六案孔目""的同意,才能实施或者结案,它是两宋法制中的官员要职之一。
三、孔目与通判的利与弊
每一个朝代的繁荣与否,不仅要有明君多于昏君暴君、老百姓的安居乐业、内忧外患不至于无法解决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当朝的吏治和法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