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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网络主播”成为了新兴职业和热门话题,因收入高、赚钱快成为不少年轻人追捧的理想职业,网络直播因此开启了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新纪元。然而这光鲜亮丽、纷繁复杂的背后,主播跳槽频繁已成为网络直播业的“通病”。
【基本案情】
近日,某网络主播在飞速蹿红的巅峰时期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被原公司诉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返岗继续履行协议且依约直播,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19年3月,高姓主播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为期6年的主播协议。签约后,某文化传媒公司设置了直播间,配齐了各种直播设备,为深度挖掘高姓主播的表演天赋,全方位的管理和运营乐直播演艺活动并为其付出了高昂的推广费用。通过一系列的包装推广,使得高姓主播获得了颇丰的表演报酬。正式直播数月后,高姓主播私自去其他竞争公司进行直播,这一违约行为给某文化传媒公司业务造成严重影响及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
案涉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高姓主播作为从事网络直播活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行业具有相当的认知水平,理应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协议依法具有法律效力。高姓主播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在指定直播间进行网络直播演艺,其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期内转至其他直播间进行直播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承当相应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为继续履行,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高姓主播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如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很可能不能达到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合同目的,且演出合同具有人身附属性,不宜适用强制履行,故案涉协议应予以解除。合同解除后,高姓主播作为过错方应继续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协议对违约金进行了约定,但违约金的判处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本案中,某文化传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为高姓主播购买设备、进行培训等包装行为资金投入的金额,也不能证明高姓主播履行合同后某文化传媒公司可获收益的金额,因此某文化传媒公司因高姓主播违约造成的损失以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定。本着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案涉合同履行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高姓主播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以平衡当事人损益。据此,法院判决高姓主播赔付某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5万元,同时驳回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撰稿:孟令宇编辑:孟令宇
【来源:唐山路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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