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九旬老人擅自横穿高速公路,结果被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倒不幸身亡。事后,除了从驾驶车辆的车主处获得赔偿外,老人的家属还将这段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近日,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获知了这起案例。
事发当天,93岁的张某到儿子家吃饭后准备回家,因老人的家就在高速公路边,为图方便,他决定横穿高速,结果被行驶的车辆撞倒身亡。
交警认定老人承担主要责任,驾驶车辆的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后经调解,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老人家属28万余元。收到这笔赔偿款后,老人的家属又将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诉至松江法院。
家属认为,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和养护人,管理部门对事发路段高速公路的维修养护、隔离栅的日常巡护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由在于,事发路段有一处隔离栅存在破损,正是该破损的隔离栅给张某进入高速路段提供了条件,间接造成老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老人从这个缺口处进入高速公路松江法院供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管理公司就事发路段
是否已经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此时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应严格限于合理范围内,不应被随意扩大解释。
在硬件设施方面,根据原、被告方所提供的照片,管理公司在事发路段已经安装了隔离栅、护栏等装置,足以保证行人禁入高速公路及附近区域;在日常管理方面,管理公司每日派工作人员沿路进行路况巡查。因此,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的警示义务。
法院同时指出,即便老人系从栅栏缺口处进入高速公路,也不能认为管理公司应当担责。因为从老人家属提供的照片及视频来看,该破损缺口较小,需通过拉拽等方式扩大后才能容成人通过,一般人不会从此处误入。高速公路距离较长,沿线路况复杂多样,无论高速公路管理方如何努力,客观上确实无法达到沿线设施在全时间段无破损的完美状况。所以,即便栅栏存在破损,也不必然代表被告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措施。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认定管理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最终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