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自贡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能通公司与国投公司建设合同承保纠纷一案中,法院委托廉正公司对争议工程中的土石方量进行鉴定,廉正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国投公司认为廉正公司的司法鉴定人员张某只是一个造价员,不具备鉴定资格。于是将廉正公司诉至廉正公司所在地法院,要求确认鉴定报告无效,退还鉴定费用。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报告是否采信,应由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作出处理,依据民诉法108条第4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资料图片)
【评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诉讼中,鉴定机构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起诉鉴定机构,请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仅是一种诉讼证据。其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意见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不认可情形,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据在案件审判过程中作出处理。
相关法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鉴定意见的撤销及其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