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都是从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的,如果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也无法依法确定时,根据法律规定则债权人可以提前合理时间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六百七十五条),那么如果债权人收到了一份无具体还款期限的欠条,是否就可以随时主张债权,并在主张时再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这样理解可以,但有一个前提,如果没有完全理解对的话,很容易超过诉讼时效,来看一个案例:
典型案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5年6月,被告陈老板向原告某金属制品公司购买了一批金属制品价值两万多元,由于一时资金紧缺,陈老板仅于当日向金属制品公司老板出具了份欠条,欠条只写了具体金额,但没有写具体还款时间。2021年2月,该金属制品公司向广州某区法院起诉,要求陈老板偿还所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诉讼中,被告认为欠条出具后原告一直未主张权利,距今已逾6年多,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无需偿还。原告则认为收到欠条后,曾多次通过电话向被告催收(但无法提供催收证据),而且欠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款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偿还,故没有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债务,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于是,判决被告偿还所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也没有具体偿还货款时间的合意,上诉人收到货物后于2015年出具了欠条,虽然欠条没有还款期限,但也属于法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被上诉人的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欠条之日起算。由于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在收到欠条后曾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或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情形。因此,被上诉人截至2021年起诉时已届诉讼时效。于是,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总结建议
上述最高院的《批复》最早在1994年发布,2020年年底时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曾进行了修正,但修正前后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都是认为在收到无具体还款期限的欠条时,诉讼时效会因中断而重新计算。因此,虽然欠条没有具体还款时间,债权人理论上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是由于收到欠条时已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所以这个“随时要求”有一个前提,即应当在收到欠条的三年诉讼时效内作出,而且这个三年内主张过债权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上述案例的债权人败诉就是吃了无法证明曾电话催收过的亏。
所以,如果收到没有具体偿还期限的欠条,不要认为随时要求对方履行没有问题而怠于主张自己的权利。记得收到欠条后的三年内起码去主张一次权利,使诉讼时效再中断,并保留好证据,或者直接给欠条约定一个明确的还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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