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姚雯/漫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监控视频里的人不是我。”“我什么都不知道。”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犯罪行为。办案检察官通过引导侦查,完善证据,以间接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近日,经浙江省玉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
熊先生是玉环市沙门镇一家机械厂的负责人。2022年8月25日早上,熊先生上班后发现,仓库内的多件铁制品不翼而飞。通过查看厂房门口的监控,他发现前一天20时许,一辆货车满载货物驶离了厂区,并于22时空车驶回。驾驶员下车离开厂区时,监控录像显示驾驶员戴着鸭舌帽和口罩,无法辨认容貌。熊先生当即报警。
据统计,失窃的铁制品为开槽螺母成品、衬套管半成品和接杆毛坯,总计超过6500公斤,价值十几万元。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发现,熊先生的仓库是刚租赁的,仓库设在一楼,与过道未进行有效隔离,二楼其他企业的工作人员上班都要从一楼经过。
“厂区里有好几个加工厂,白天大门都是敞开的,人员、车辆进出也没人检查,晚上下班后门卫才会关闭大门。”案发现场复杂的状况让公安机关一时无法锁定犯罪嫌疑人。
通过追踪货车的轨迹,侦查人员查到,货车当晚在龙溪高速桥下卸了货,并很快在周边一家废品收购站查获了失窃的铁制品。通过询问废品收购站工作人员,警方了解到,案发次日早上,有人开了一辆白色轿车出现在卸货地点销赃。由于白色轿车的驾驶员未对脸部进行遮挡,可以判断出其体形特征与前一晚厂房监控拍下的驾驶员基本吻合。据此,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白色轿车驾驶员甘某是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
2022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将甘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移送玉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审查后发现,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中,甘某均对盗窃行为矢口否认,也拒不承认有销赃行为。
尽管犯罪嫌疑人实施盗窃时有意用帽子和口罩遮挡面部,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但检察官发现,2022年8月24日22时许,监控拍下驾驶空车驶回机械厂的犯罪嫌疑人身着黑色T恤,胸前有绿色图案。几分钟后,在机械厂附近的一个红绿灯路口,一名同样穿着的男子被一辆轿车接走。原来,甘某将货车开回厂里后,步行至红绿灯路口,让朋友开车来接他。次日早上7点,甘某向另一个朋友借白色轿车到卸货点销赃。对此,甘某朋友和白色轿车车主都提供了证言。
根据间接证据的印证,检察官排除了其他怀疑,并据此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讯问提纲。在讯问过程中,检察官指出了甘某辩解中的诸多漏洞,又向其说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
尽管已经认罪,但甘某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检察官发现,根据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的铁制品数量和单个重量推算出的铁制品总重量,要高于销赃时过磅单上所记录的重量,且二者相差较大。2022年10月14日,玉环市检察院向市公安局发函,要求对涉案的铁质品重新称重、估价。同时,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案发厂区,复核重要证据,查验铁制品实物。
通过补证,玉环市检察院最终认定该案的涉案金额为10万余元,低于起诉意见书认定的12万余元。甘某也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日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