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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还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月3日,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高某等1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19名被告人被判处6个月至2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至3.5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开始,被告人高某在“阿浩”(在逃)的介绍下,伙同“小崔”(在逃)及被告人黄某磊为上家从事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转账以获利,并以操作转账一天获利100元、提供一张银行卡一天获利300元以及招揽一人参与转账一天获利100元为诱饵,先后召集了王某巍等17名被告人以及郭某雪、王某全(两人均另案处理)参与从事违法犯罪资金转账。至案发,王某巍等17名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接收违法犯罪资金超60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等19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共同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接收违法犯罪资金数额超过60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自首情节、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最高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在此提醒大家,各类实名制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严禁外借、转卖,切莫存在侥幸心理,因贪图一时之利,触碰法律底线,“事先不知情”不是免罚理由。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北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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