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资料图)
陈某在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街道有一处房屋。早在2000年时,陈某父亲所在的村庄进行“旧房改造”,陈某父亲以村集体成员的身份优惠购买了一套村委会开发的无证房。2018年10月,陈某结婚时,其父亲将该套房屋赠予陈某。
2020年1月,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成立临时指挥部推进工作,陈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由于陈某房屋所在的社区大多为无证房屋,因此指挥部委托居委会,以高于周边地区无证房销售价格为原则,与村民签订《房屋收购协议》。
村委会和陈某签订协议时,陈某觉得村委会提供的补偿款,不够其在周边地区再购买一套房屋,于是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5月,陈某和妻子因事外出期间,房屋遭到强拆。陈某选择了报警后,警察告知陈某,这是政府的征收行为,不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建议陈某向法院起诉。
陈某咨询了律师后,便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开庭后,区政府辩称:陈某并没有提供任何确切证据,证明是区政府实施了强拆行为,而且根据此次征收政策,一直是居委会负责回收无证房,因此区政府作为被告是不适格的。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区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2、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且此次区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中明确载明,房屋征收工作在区政府的指导下实施,区政府为此还成立了临时指挥部作为推进主体。因此,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其他主体实施了强拆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推定是区政府实施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
至于区政府辩称的,根据征收政策,无证房一直由居委会负责回收。法院认为,这只是针对无证房屋的特殊性采取的不同征收方式,并不是居委会基于村民自治独立实施的行为。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无实施强制拆除他人房屋的权力。
综上,区政府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需履行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法定程序。本案中,区政府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上述程序,因此,其强拆行为明显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陈某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