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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撰稿人:耿佳慧,北京法律界(今天头条新闻)
(相关资料图)
我的家要拆了,你要买我的那套房子,我们签订一份房屋的指标转移合同,把我还没有拿到的那套房子卖给你。这样的民间协定能生效吗?
在鸣律师近日遭遇了一起案例:涉案的房子遭到非法拆迁,而被征收人怕补偿时间过长,为了避免损失,打算将尚未获得的部分安置房进行拍卖,五人找上了被征收人,双方签署了《安置房转让协议》,约定五人将其未来所得的一部份土地出让给五人。
征收执行单位得知此项合同后,立即与有关方面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其中对双方房屋的面积进行了划分。那么,在本案中,双方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与《安置房转让协议》,究竟能不能成立?
【1、房屋转让合同为合法】
房屋产权转移合同为一种民事合同,只要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不存在的效力。
一些专家指出,这种商品房销售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有规避纳税的问题。普通住房交易时,买方和卖方应缴纳契税,而被征收者则无需缴纳税费,而买卖双方以购买的形式购买了安置房,属于偷税漏税行为,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是,作者相信,该协议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其签署的目的是为了使被征收人能够获得自己的财产。由于实际并不是被征收人的实际地位,所以即使在转让过程中,也无法逃避实际的税务责任,如果可以实际交纳的话,从维护买卖的稳定角度来说,也不应该轻而易举地将合同作废。【二、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内容不符合法定程序,属于不合法的协议】
尽管房屋转移合同并非完全有效,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政府在订立拆迁补偿合同时,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确认,而不能通过行政手段介入。如果五个人都是以被征收人的名义登记在合同上,那么五个人就可以享受到被征收人的地位,从而规避了税收的责任。
作者提出,对此项赔偿协定的认定理由如下:
1.五名被征收人并非是被征收人,因此不能作为行政合同的相对人。
2.行政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管理,但在订立合同时,由于行政机构未能履行其对赔偿合同当事人的资格的审核责任。
3.《安置赔偿协定》间接地容许了从行政上偷税的情况。
拆迁安置协议是一种行政合同,而拆迁单位是政府的法定机构,它仅限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而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依法行政的根本准则。非被征收房屋的人,仅凭民事法律联系,可以从房屋买卖中获取房屋,而不能成为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以被征收人的身份,以被征收人的身份,直接获取拆迁收益。
而在此民事转移合同中,被征收人应当在其法律上获得房屋后才能完成转移,也就是说,这份民事转移合同虽然生效,但是它的执行却是以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为基础的。
政府在签署《安置补偿协议》时,将五个受让人作为被征收对象,并将其面积进行了分割,其行政活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干预作用,超出了法定权限。在未来,由于房屋产权转移合同产生的民事纠纷,由于所依赖的行政机构已经超越了法定的权限,从而妨碍了法院的审理。
而在行政征用过程中,若各行政机构都能忽视其地位,未来有意购买或出售该住房者,则将会采取与政府直接签约的办法来规避房产转移税费。
而行政当局不遵守正当程序原则,不依法行政,不正确认定被征收人,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行政程序和税收制度,因此,该《拆迁补偿协议》应该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