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的职能与土地构成庄园是中世纪英格兰社会的典型特征,庄园的变迁反映了英格兰社会的发展,从劳役到雇佣与出租。
从庄园自营地到租地农场或圈地牧场,新的社会和经济意识觉醒,促进了英国自身的发展与变革。这一变化影响了英格兰的历史进程,对于变化的原因我们可以通过庄园自营地的劳役折算一窥其全貌,这是中世纪英格兰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值得探究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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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要叙述的劳役折算是以庄园为载体,因此如果要进一步了解中世纪英格兰的社会生活实际,洞察英格兰历史变迁的内在因素,以及展开对劳役折算的叙述,首先有必要了解中世纪英格兰的庄园。
对于庄园的定义众说纷纭,末日审判书中就有十分复杂的情况,在这里庄园似乎等同于地产,因为有农民的份地也被算作庄园;而巴尔格的研究指出庄园的范围是一个村庄,持有整个村庄或村庄中最多领土的是庄园主。
梅特兰则更进一步,在庄园是一个完整的村庄的前提下提出庄园应有属于领主、自由农、农奴的三种类型土地,以条田的形式存在,强调农奴对领主的依附,管家不可或缺,并设有审理农奴案件的庄园法庭;波茨坦在强调庄园的经济作用方面与梅特兰的观点基本一致;希尔顿也强调庄园的经济作用,不过他认为自由农和农奴都属于佃农,农奴领取自由份地和自由农领取习惯份地都是存在的。
《Fleta》一书中称庄园是一个综合管理机构,有自营地、农奴份地和公用的荒地,有交租的自由农和服劳役的农奴,领主拥有随从、管家、庄头等为他服务,庄园拥有一些公共设施比如磨坊、粮仓、酒窖或教堂,以及中心的领主住宅,以此成为一个有机的地方管理机构。
加之梅特兰的论述,应当是对中世纪英格兰庄园最理想化的描述,但是这并不是中世纪英格兰社会的普遍情况。科斯敏斯基扩充了庄园的概念,在研究中他发现英格兰许多地区不具备梅特兰描述的典型庄园,但又有庄园特征的一部分,因此他又提出了七种庄园,比如只具备自营地与农奴份地者,只有自由份地者、只有领主自营地者等。
科斯敏斯基对庄园概念的扩充是具有争议的,许多学者认为应遵从梅特兰的典型庄园概念,不过科斯敏斯基的观点对笔者有着很大的启发。马克垚认为同时拥有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是庄园的本质,英格兰的庄园可以称为农奴劳役制庄园。
领主通过对农奴的绝对权力和农奴的依附与强制劳动体现了剥削、通过管家庄头组织的劳役进行耕种并以此达成了庄园内的经济需求,因此是英格兰庄园的最直接特征。对劳役折算的研究也需要通过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来开展。因此本文对庄园的定义将遵从庄园的本质特征,以拥有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的庄园为中心展开研究。
关于领主的起源有两个认识,一是领主来自村庄中一个有权势的人,另一个是领主来源于外来征服者。农村是开展劳役折算研究的基本单位,需要对农村以及存在于农村的公社制度和庄园进行简单的说明。农村公社是在法律尚未成熟时对村民生活和权利的有力保障,类似于城市中的行会,其存在历史悠久构成了英格兰农村生活的基础,在十九世纪仍存在。土地轮耕、条地分布、对公共荒地的利用以及开田制系统都属于农村公社的职能。
庄园则是一个地区阶级分明的、具有行政司法职能的、能提供生产生活需要的社会组织系统,庄园中土地的耕种方法多是农村公社古老惯例的延续。农村公社和庄园并非重合,农村公社分布于更广泛的土地,当然如果说农村公社的特征是开田制系统,那么有些地区并不存在开田制,比如东南的肯特郡大沼泽地区,人口较为分散,以几户、十几户人家为规模形成小聚居点,一些开田制特征比如共同放牧在此并未出现。
庄园的份地呈条块状分布,每块份地都根据大小附加了农奴对领主的义务,农民的份地互相连接,条田的地块分布通常十分复杂紧凑,因分界问题时有矛盾,每一块份地都是一户农民家庭的维生根本,每位佃农持有的份地大小各不相同,小佃农一般持有不到五英亩的土地,通常是二到三英亩,而持有一英亩或没有份地的茅舍农(仅有茅屋和周围的小院)数量也不在少数。
庄园内也把持有不同份地的农奴称为大佃农和小农,小农是持有五英亩份地以下的佃农,大佃农则一般持有三十英亩以上土地,又称威尔格特农,更富裕的佃农持有60英亩。此外还有半威尔格特农,即持有十五英亩土地,还有持有十到十五英亩土地的中等佃农,大小佃农履行的义务也千差万别。
总的来说佃农土地的分配和最小的贵族领“海德”有关,“海德”是在一年的44个工作周里8头耕牛耕种的平均面积120英亩的耕田,沃尔特·亨利则认为该区域应为160英亩,甚至180英亩,他认为120英亩或许小了一些,这可能与当地土壤的性质、土地的配置、森林草地湖泊的比例、地形地貌、气候条件等因素有关,这些多出的“领土”很有可能是120英亩土地的附加部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海德”并非来自诺曼贵族,而是起源于农村公社的公共地规则。
因此“海德”的四分之一土地(30英亩)就是“威尔格特”,在北方也叫作“农场”、中部地区叫“雅兰”、剑桥郡的叫“富兰”,由此形成了典型的可计算与分割的土地标准。
“威尔格特”土地也可以看作是两头耕牛在一年中耕作的土地,因此也会有“一头牛耕作的土地”,也就是上述的持有15英亩土地的中等佃农,这正好是一“海德”的八分之一,在末日审判书上被记为“博瓦特,更小的持有还有“半博瓦特”,在多塞特郡叫作“法辛”,萨默塞特郡叫作“法德尔”,然而在实践中,佃农的持有地面积并不是固定的,这使土地的进一步分割成为了可能。
通过持有土地大小可以看出农奴之间的身份差别,不过这种差别主要集中在经济上或者说生活水平上,大佃农可以通过份地养活自家人口,甚至可以通过精耕细作来盈利并且雇佣劳力在他的份地上劳动,小佃农依靠份地无法维持全家生计,需要用自己的劳力给其它的大佃农、领主或富裕的自由农打零工获得工资来维生,可以说庄园的各种杂活都依靠广大的小佃农,小佃农每天奔波谋生与希望通过土地谋利的大佃农之间的差距十分巨大,尽管他们都是依附于领主的农奴。
在早期研究中世纪英国历史的学者的著作中更多地关注农民阶级身份的另一个方面:农民的法律地位差别,即农民身份上的自由与不自由,法律地位是学者们研究英国农民历史最早的切入点。自由农的地位高于农奴是相对的,贫穷的自由农很有可能要到富裕的农奴的份地上干零活才能养活自己,他们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很有可能是相对的。
在庄园档案上优先记载的都是占有土地较多的大佃农,小佃农的劳役都是一笔带过,不过小佃农的“自由”是大佃农羡慕的,占有土地较多的农奴受惯例和劳役严重束缚,自己的土地也需要经常耕作,维持份地和劳役已经占用了大部分时间,农业创新和对新职业的尝试是这些农奴很难做到的,所以他们会羡慕劳役很少能更自由支配时间的小佃农,虽然最后能积累财富的人很有可能是他们中的一员。
拥有“自由”的小佃农确实可能率先摆脱劳役,他们的役务少而不固定,无法在自营地上负责更多的劳动,甚至影响了自营地劳役的整体效率,这都给劳役折算为货币提供了方便。虽然有些时候这些小佃农并不想寻求折这种便利,一个少地而人多的佃农家庭比起支付宝贵的货币更愿意付出多余的劳动力。份地与劳役直接相关联,但是份地大小与劳役折算的意愿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这需要结合具体环境和实际情况做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