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世纪晚期东盎格利亚区域社会经济生产环境的变迁,该区域土地的流转方式变得复杂多样。在以往土地继承方式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土地流转形式。最终在中世纪晚期东盎格利亚区域土地流转方式表现为土地继承、让渡与遗赠、婚姻获得、土地佃租和租赁和土地的市场买卖。中世纪的东盎格利亚区域基本的土地流转形式是土地的家庭内部继承。此区域传统的土地继承制度是诸子析产制度。在诸子析产制度下,一个家庭的土地最终往往会在几个儿子之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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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些非自由佃农只有在向庄园领主交纳了土地继承税之后,方能在所继承的土地上从事自主劳作。儿子在承袭父辈的土地时,往往会在他们之间会拟定赡养协议,即土地的继承人要为家长提供生活所需。有时会以实物的形式,有时也会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如“拉夫尔·比蒙茨因为体弱无行为能力,其土地由他的亲属耕作,后者保证给他一个茅舍,一个庭院,一双值6便士的鞋,一双值6便士的羊毛袜,4蒲式耳上优质小麦,4蒲式耳大麦”。
萨福克的威廉·斯托德的继承人,即次子约翰·斯托德在1491年被要求,为他所继承的土地支付10马克给他的母亲,每年支付1马克(13先令4便士)。他的兄长托马斯也要为所继承的持有地共支付26英镑13先令4便士,每年交1英镑6先令8便士。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方式实现家庭内部土地继承,如农民家庭中(以自由民为主)由于偿还债务和支付租金等问题,家长在死的时候立遗嘱,托付遗嘱执行人将所有土地出售。然后将获得的钱,部分用于还清债务,部分在家庭成员内部分配。这也就避免了直接分配土地是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土地经过多次分割继承之后,其面积无疑会减小。大多数农民都会持有面积不大的土地。他们经营的土地面积普遍在5-10英亩之间,甚至不足5英亩。据记载1389年萨福克的柴维顿一个2445英亩大教区,上面有66户土地持有者。
其中25户农民持有地面积不少于15英亩;11户居民持有5-14英亩土地;其余农民的土地面积不足5英亩。这就形成了东盎格利亚区域农耕生产的典型的特征即小土地持有盛行。由表可知在1350-1500年间在东盎格利亚区域小土地持有者所占的均数高达61.1%。大量的小土地持有成了日后东盎格利亚区域出现新土地流转形式和劳动力的转移的温床。
土地的家内垂直继承可能会因一些不确定因素变得复杂化。如发生在1349年和1361年东盎格利亚的第一、二次瘟疫中有大量的男性与小孩死亡。1350-1400年诺福克的马特翰庄园死了142个佃农,只有46.8%的佃农的土地由其后嗣继承。还在于中世纪农民夫妇常年忙碌与农事,很少有时间照顾小孩。小孩在家中缺乏看护时万一受到受伤,或被家畜弄伤,在医疗技术有限的情况下难以救治,所以中世纪农民的小孩死亡率很高。
马克垚先生认为中世纪西欧婴幼儿的死亡率高达50%。这种现象同样出现在贵族家庭之中,表现为贵族数量的减少。“14-15世纪200年间,先后受国王召唤参见国会的大贵族计375家。期间每过25年就有1/4户数的贵族因无男嗣而导致地产转移,家族衰微,到15世纪末,只存61户。到16世纪初大贵族仅存50几家。”大量儿童的死亡会带来两种情况。
其一,或许会发生由一个儿子继承家庭大部分土地财产。15世纪70-80年代马恩是拉肯赫斯庄园的管家,同时他还经营自己的土地。……在1488年他的儿子托马斯已经占有他的大部分财产,如屋舍与宅地,土地面积共84英亩。而死于1443年的罗杰尔·波勒生前占有一片宅地和1.75英亩的土地。在次子罗伯特于1467年死后,他把4.5英亩的土地留给了长子瓦尔特·波勒。可见,大多数家庭或家族内部的土地流转还是发生以家庭为单位的内代际之间。
因为婚姻意味着要组建家庭,而家庭成员的维生没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便很难实现。中世纪英格兰乡村社会里流行的习俗便是“无土地,无婚姻”。如果没有足够的土地,婚龄将会被推迟。因此男方在结婚之前,必定会占有适量土地。其来源可能是通过家长,或从家庭外部取得。有时女方也会以嫁妆的形式,为即将形成的家庭带来一些土地。15世纪中期玛格丽特·毛特毕与约翰·帕斯顿结婚之后,带来了他在诺福克贝西翰、马特拉斯科、毛特毕和斯巴翰等庄园的地产。诺福克的克尔提斯哈尔的庄园法庭于1317年11月25日开庭,在哈克福德的阿格尼向她日后的丈夫多金的罗伯特让渡了路得习惯持有地。
土地在家庭内部循环流转的同时,也有可能会部分地外流。由于基督教灵魂救赎观念使然,中世纪西欧社会中的贵族阶层在死后都会将自己的部分地产捐赠教会或修道院。正如迈克尔所言:“贵族将自己的财物和土地捐赠给教会和修道院,并不是仅仅为了保障养老,也是为了通过放弃世间的快乐,获得永恒的拯救。”有时可能会赠以器皿和日用品等实物,但也不乏有土地捐赠者,通过遗赠将土地转让给非亲属者。
1453年萨福克的约翰·布隆死的时候,嘱托将自己的财产分别遗赠给了修道院、遗孀及儿子。另外,人老之后因为劳动力丧失就不容易获得自己所需的生活用品,而其子或从军或因瘟疫丧生就不能照顾到老人,所以有不少老人也会通过赡养协议将自己的部分土地转赠予一个和自己没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农民。
这个农民在获得土地的用益权后,要依据赡养协议为土地的转赠人按协议提供食物和相应的照顾。黑死病之前,不论是东盎格利亚还是英格兰其他地区更为普遍的土地流转方式是土地租佃。农民可以以特定的条件从领主处租种面积大小不等土地。随着13世纪货币地租的大范围推行,领主更多时候采用的是折算的方式。就土地租金而言,自由持有农和维兰持有农有明显的差异。
14世纪上半叶,诺福克每1英亩维兰持有地的租金为6.8-7.1便士;而自由持有地仅为3.5-4.1便士。可见自由持有农的负担比维兰要轻。然而,由于14世纪的饥荒与瘟疫发生,造成生产条件恶化与市场需求的衰退,以致领主逐渐退出直接的农耕经济生产。“14世纪初,领主自营地经济处于鼎盛时期,领主直接经营的土地占到所有耕地面积的1/3。但是到了本世纪末,领主在土地上获得的收益不断缩减和日益增加的不稳定的经济环境共同促使更多地领主出租了自己的自营地。”
在14世纪40-90年代,诺维奇的修道院长只经营全部地产的一半,到15世纪30年代基本上放弃了对所有修道院土地的经营。随即,东盎格利亚区域的发展并不充分的土地租佃制便走向了衰落。在租佃制弱化的同时,因土地持有条件和权益的改变,惯例持有农耕种的土地转变成了公薄持有地。相比之下,14-16世纪初期,在东盎格利亚区域取代租佃制而兴起的土地流转方式是市场化的土地流转形式,即土地的契约租赁和市场买卖。土地租赁之所以取代土地租佃主要是由于土地持有条件的简单化和承租者权益的稳固化。承租者只需按初定租赁协定每年支付领主固定的租金。在承租者租种领主自营地的过程中,双方不能随意违背或变更议定的租期期限与租金额度。
农民承租土地的规模因自身土地经营、地租支付的能力与农具拥有量的差别存有面积大小的区别。1412年弗恩希特庄园的领主分别以7英亩、3.5英亩、3英亩、1英亩的规模将庄园土地出租给了4个佃农。直到15世纪末,这些分割出租的小块自营地大部分以永久性货币地租持有。有的领主将整个自营地全部出租,而承租领地面积超过40英亩的农民便成了租地农场主。土地租期的长短和租金的多少因承租者而异。
14世纪晚期到15世纪早期,雷丁的耕地转变成了牧地,在1373年被出租。东盎格利亚区域的土地出租期限并不是很长,较短的租期为领主变更年租金提供了便利。虽然领主与承租者不能任意变更议定契约中的权责,但是当遇到自营地的承租者多年拖欠租金的情况时,领主可以收回土地。再如承租者违法,且被处以重罪时,领主亦可收回土地。15世纪50年代弗恩翰的亨利·黑德是一个自营地承租者。1461年他因拖欠太多租金被领主中断土地的出租,并将他的价值为33英镑的谷物出售,用以补偿欠款。随后领主又将自营地以年租金为20英镑出租给了爱德华,他每年都会交上足额的租金。
租赁制盛行的原因不仅由于东盎格利亚区域内小土地持有盛行,更重要的是它突破以往租佃制之下的领主与佃农之间单线的土地流转形式,而代之以领主与佃农、佃农与佃农或自由农与非自由农之间土地租赁形式。这样就会更多不同身份的农民参与土地租赁。土地承租者的构成群体扩及自由佃农、维兰、公薄持有农和商人。1378年弗恩希特庄园的统计卷宗提及73户土地承租者中是农奴。在1500年只有不足8户是维兰。
1515年之后,只剩下5户,1525年后只有3户。到1575年维兰从庄园上消失。一个佃农既可以从领主处承租土地,同时还可以从其他佃农处租得土地。东盎格利亚的布里克兰地区跨两郡,位于诺福克的西南和萨福克的西北。布里克兰地区所覆盖的土地面积约为250平方英里,其中的大部分土地位于萨福克,在诺福克的相对较少。弗恩希特庄园是诺福克东南的一个庄园。庄园的基本特征是在15世纪东盎格利亚区域的土地租金价格有了明显的下降,并且呈现出持续下降的态势。若有反复也只是阶段性的。尤其到了15世纪中期的时候,基本上是土地租金的最低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