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之间的鸿沟以及礼法的阻碍,是杜十娘与李甲一路上“备尝艰苦”的重要原因。杜十娘虽为名妓,看似风光无限,却深知这种“恩宠”难以长久,但身为“贱籍”乐户,从良嫁人是唯一选择。
杜十娘是明朝时期女性形象的典型代表之一,她所遭受的痛苦、磨难与压迫与也曾加诸到同时期其他女性身上,特别是处于社会下层的“乐户”。“乐户”是明朝法定的贱民,户籍单列,并且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远低于普通良民,论及婚姻,也有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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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色为婚
明朝对于“乐户”的婚姻的要求是“当色为婚”,又称为“行内婚”,即贱民内部相互婚配,贱民不得与良民为婚。“当色为婚”这一制度可以追溯到唐宋时期:
《宋刑统·户婚》沿袭唐律。明朝法律没有将“当色为婚”这一条写在法律中,但是“乐户”作为贱民的一种,实际上只能在自身贱色中婚配。
同时,潘光旦先生在《中国伶人之血缘研究》一书中也曾提及伶界人物的婚姻方面总见“类聚配偶律”的行使,伶人和外行缔结婚姻的频数虽然已是无法查考,但是同业之间的婚配来得容易。这种“类聚配偶律”是“当色为婚”制度的影响之一,婚姻范围的相对狭小使得伶人多处于卑微之中,明朝的“乐户”因身份的限制,在婚姻自由的道路上愈发艰难。
(二)良贱不婚
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一个严格的等级社会,有“良贱”之分,传统的“士农工商”为“良”,而四民之下则为“贱”。《大明律》在“婚姻”中列明“良贱为婚姻”条,一是规定“贱男不能娶良女”,对于“良男娶贱女”没有限制;二是禁止“奴假冒良人与良人成婚”,不论男女,都要“离异改正”。论及原因,“盖夫妻本有敌体之义,而良贱则非配耦之宜,籍终无从良之期,而妄冐乃为欺妄之甚,故既坐其罪,复离改正,立法可谓详尽矣。”
为了不让良人落入贱籍,即便是良贱成婚之后,也需离异,将纳入贱籍的良人恢复良人身份,妄冒良人的则改正之后坐罪,明确良贱之间的差别。“良贱为婚姻”一条中严禁奴婢与良人之间的婚姻,言辞之间对良人户籍的保护,“乐户”作为明朝官方法定的“户籍单列”的贱民,与良民成婚自然也是难上加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