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地法律服务公司纷纷兴起,有的冒充律师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虚假宣传,招揽业务。有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以合作之名,将执业证、照片提供给法律服务公司,并夸大宣传,不断做广告,以此承揽案件。其中:也存在部分法律工作者或者律师通过设立法律服务公司招揽业务的情况。
为了配合法律服务市场整顿,现将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无证人员,违规参与法律服务公司经营活动,或者违规设立法律服务公司虚假宣传,招揽业务,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依据,摘录如下,供相关部门参考:
一、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法参与法律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处理依据
(相关资料图)
1、《律师法》
第十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处罚的,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
二、冒充执业律师招揽业务的行政处罚依据
《律师法》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参与法律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处罚依据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综上,法律服务公司只能开展法律咨询或者代写法律文书,对于法律服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或者与法律工作者合作,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或者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成立法律服务公司招揽业务的,都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况,都可能会被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