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在抖音上花4536元买了35件兔绒外套,收货后发现不是兔绒的,便将店家起诉要求退一赔三,店家辩称男子是职业打假人,衣服详情介绍只是自己上错了图片,不应三倍赔偿。
张先生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自己替小区邻居在抖音某女装店铺购买了“兔绒外套”35件,合计花了4536元,开店的主体营业执照是某百货店,经营者是张老板。
(资料图)
在商品下方的详情介绍中,称衣服是兔绒的,但是在收到快递之后,标签上却写的是百分之百涤纶,于是便觉得自己被骗了,询问店家时,店家坚称衣服时兔绒的。
于是次日他便将衣服送到了某服装检测公司进行了检测,收到的报告未衣服面料和标签一样,百分之百聚酯纤维,也就是涤纶,随后将这些材料提交给了官方客服。
之后客服通知了张老板,张老板给他来了电话,承认了衣服并非兔绒的,并和他协商解决此事,最终双方协商结果未退还购物款4536元,赔偿2000元,35件衣服不用退了。
但是之后张老板仅退还了购物款4536元,承诺的2000元赔偿拒不履行,故将其起诉,现要求张老板三倍赔偿13608元。
张老板也为自己辩称,自己是刚刚开的店,有许多销售细节没有做到位,当时详情页写的是兔毛,实际做的是仿兔毛,张先生揪着面料不妨,要求赔偿其损失,现已经将购物款退还,张先生没有损失,不应赔偿其损失。
对此,张先生提供了证据,购物记录、检验报告、开箱视频、聊天记录。
院方审理认为,张老板将其他面料的衣服宣传为兔绒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客观上向消费者告知了虚假情况,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依据《消权法》第55条,应当三倍赔偿。
判决生效之后,张老板并不服,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提出了几点上诉理由。
1、张先生是有预谋有组织的职业打假人,在双方第一次电话联系时,张先生称这件事要先问问身边的同伙再联系他。
并且就张先生一审时提供的开箱视频,视频的录制手法,完整性一看便知道是由专人指导的,一般的购物群众不会这么专业,并且在沟通期间,张先生对于平台规则比他还要清楚。
2、自己是刚刚开的网店,商品详情页都是从别的平台复制粘贴过来的,因为并没有很清楚规定,复制粘贴之后没有再做检查,导致被张先生钻了空子。
并且自己标注的售卖价格只有129.6元,并不是真兔绒的价格,相信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真的兔绒外套不可能100多块钱一件,只能够买到仿品。
自己并没有按照真的兔绒外套的价格出售,所以张先生的行为为故意知假买假,是钻空子谋取经济利益。
3、张先生称自己是为小区邻居购买的衣服,但是并未提供小区邻居委托其购买衣服的证据。
首先,可以看出张老板在提起二次上诉的时候比一审时做了许多的准备,不过总体来看,其提出的理由为两点,一是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二是自己虽然写的是兔绒,但是是按照假兔绒的价格卖,不构成欺诈。
目前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正常消费者不同地区也是不同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正常消费者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中规定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而职业打假人是以牟利为目的,所以一些地区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为生活所需购买,不受《消权法》的保护,还有一些地方认为,并没有明确规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应当受到保护。
对于是否为职业打假人,主要认定的方式是看其有没有频繁提起相似的赔偿诉讼,以及其购买行为是否不符合常理。
如果仅仅因为其购买了35件衣服、以及在购买物品之后录制了开箱视频,是肯定不可能认定为职业打假人的,至于同伙之类的,则肯定是需要提供证据,但是张老板并没有。
其次,商品销售详情中的成分标注是购买的重要参考依据,既然标注了是兔绒,那么发出来的货物也必须是兔绒,至于售价多少并无关系。
不过欺诈消费者的构成规定了主观意识上必须为商家故意,但是商家对于自己销售的商品具有审慎义务,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则也视为故意,张老板的理由只能说明自己没有尽到审慎义务。
最后,《民法典》中对于买卖合同的规定是,一方付钱,一方交货,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并且不违法,买卖合同即视为成立。
买35件衣服不违法,一方交了钱,一方交了货,也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至于因为什么原因购买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成立,所以也根本无需举证证明自己真的是给小区邻居买衣服。
院方审理认为,张先生在全国就只此一件诉讼,张老板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是以牟利为目的故意购买有问题的商品向商家索赔,主张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的理由不成立。
其销售的服装材质与宣传的材质不符,是不争的事实,不了解平台规则以及销售价格并非真兔绒的理由不是其虚假宣传的合法理由。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