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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判例:没有盖章的施工图纸为什么有效?

2022-12-11 05: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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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情简介:

1、2015年4月,江卫公司与天强设备厂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承包合同书》,双方约定江卫公司将其机械制造车间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量,钢结构主体等工程发包给天强设备厂施工。天强设备厂为个体工商户,王强系其经营者。

2、2015年6月,天强设备厂的经营者王强(甲方)与谢晓庆(乙方)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卷板机生产厂房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范围为机械制造车间图纸范围内土建工程量。

3、合同签订后,谢晓庆进场施工至施工完成,天强设备厂拖欠工程款,谢晓庆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天强设备厂和江卫公司偿付剩余工程款。

4、一审期间,经谢晓庆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溧阳市众诚公司对谢晓庆已完成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工程造价244067.24元。该造价包含的工程量为案涉工程基础部分施工至土方回填至离现场红色刻度线0.5米处。

5、天强设备厂认为,谢晓庆将其提供的图纸作为鉴定范围交由鉴定机构审计,但天强机械厂、江卫公司均对图纸的真实性与关联提出异议,认为该图纸系谢晓庆单方制作的钢结构厂房的平面图,并非系施工所依据的经过建设规划审批的施工图或竣工图,因此,这些图纸不能作为鉴定依据。

6、一审和二审法院支持了谢晓庆的诉请,认为天强设备厂的反驳没有依据。天强设备厂不服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驳回其再审请求。

江苏高院观点:

关于案涉鉴定所依据图纸的问题。一审法院委托溧阳市众诚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评估时,天强设备厂及江卫公司均未提供相应的图纸,根据各方当事人陈述,众诚公司进行鉴定所依据的两张图纸是天强设备厂提供给谢晓庆的案涉车间基础工程的土建图纸。

虽然天强设备厂主张该两张图纸不全且没有盖章,但该两张图纸上有施工材料和工艺说明,缺少建筑设计说明这一总图纸并不影响众诚公司按图纸鉴定相应的工程造价。且2018年2月13日,众诚公司鉴定人员在一审中出庭作证,证明在一审法院组织的现场勘查时江卫公司认可按该图纸进行鉴定。因此,案涉鉴定所依据图纸有效。

律师总结:

1、工程造价鉴定所依据的图纸,原则上是要手续齐全的图纸。但是,由于实践中,情况复杂,并不是每张图纸都没有瑕疵,很多施工图纸都是发包人直接提供,上面也没有相关盖章,这种现象在工程转分包的情况发生最多。当工程量鉴定时,严格细究图纸瑕疵必然导致鉴定工作进行不下去。因此,此时鉴定部门在现场勘验的时候可以询问发包人、总包方,是否认可这些图纸,形成笔录交由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这样他们庭上不认可的,也有证据反驳。

2、本案有一个问题就是合同主体的问题。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了了设备厂,而设备厂是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是自然人。该设备厂的经营者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其他人,看似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设备厂也辩称不是合同主体,原告无权起诉设备厂。但是,结合本案合同的内容及工程施工情况,再加上个体工商户本身和自然人混同,设备厂所反驳的事实也就不成立了。但是,即便如此,在和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时,仍然要十分注意。

有任何问题请关注本人私信。

责任编辑:bH_07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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