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自己辞职后能领取吗?当然是不能领取的。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三大内容之一,在医保和生育保险划归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以后,现在社会保险的内容只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在这三大社会保险中,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缴纳的,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统筹账户的资金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也就是大家的钱,个人账户资金属于个人的钱,虽然也不能随便支取,但以后是可以继承的。
工伤保险是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工伤医疗费用的支出和赔偿费用的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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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总的缴费比例为1%,有的地方是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按照0.5%的比例缴纳,也有的地方是单位按照0.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照0.3%的比例缴纳,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计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由统筹区统一管理和使用。
失业保险只有统筹账户,没有个人账户。职工缴纳失业保险以后,享受的待遇就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由于没有个人账户,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金,只要缴纳以后就进了失业保险基金的账户,不再属于个人,但个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虽然不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要累计计算缴费年限,这个缴费年限是今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重要因素。职工离职以后,如果是在异地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主要是转移缴费年限,不转移资金。在本统筹区重新就业的,以前在原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和重新就业后缴纳的失业保险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是和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挂钩的。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要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失业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还是非常重要的,但很多人在离职以后,只重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忽略了转移失业保险关系。
在辞职以后,这是没有办法领取个人所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的。但如果满足了失业保险金领取的三个条件,这是可以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手续的。一是非本人意愿离职;二是缴纳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达到一年以上;三是办理失业登记,有重新就业的意愿。
只要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就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自己的缴费年限来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如果不符合这三个条件,那么自己缴纳的失业保险,就只有缴费年限还存在,单位和自己缴纳的失业保险金,都是为失业保险基金做贡献。
失业保险基金就像医疗保险基金那样,是由全体参保人缴纳的费用组成的,就是由大家来筹集资金做好事,帮助那些真正失业的人,解决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失业的概念不包含主动辞职的情形,主动辞职的人之所以不作为失业,因为这是主观意愿,本人意愿的表现,本来不应该失业,而是自己不珍惜自己的就业机会,一般不纳入失业统计的范围。
综上所述,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权利。员工缴纳失业保险以后,只有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才能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这里申请两个字很重要,符合条件自己不去申请办理,也是无法领取的;如果自己主动离职的,既不能支取自己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也无法办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