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相关资料图)
季某为江苏省南通市XX区XX街道的居民。在该街道拥有一座房屋,建筑面积180平方米。该房屋是季某父亲,早年间申请宅基地批准后建造的,后来经过翻新。父亲去世后,房屋由季某继承。
2018年1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季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街道办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和被征收的居民签订协议。
2018年6月,街道办为了尽快完成搬迁任务,多次催促季某在《搬迁协议书》上签字,虽然该协议书上加盖了街道办的公章,但是关于安置面积、补偿金额等地方,都是空白的。
街道办承诺,一定会按照季某要求的兑现补偿款,而且尽快签字,还会获得搬迁奖励费。逾期要是不签字,奖励也没有了。季某犹豫了一阵后,还是签了字。将房屋腾空后交给街道办拆除。
房屋被拆后,季某也收到了补偿款,但是却发现,比当初街道办承诺的补偿款,少了很多。季某没有办法,只得聘请律师,以《搬迁协议书》签订时是空白合同,没有填写确定补偿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搬迁安置协议书无效。
二、街道办答辩
1、街道办与季某签订的《搬迁安置协议书》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搬迁安置协议书》约定的搬迁安置人口、可安置面积、搬迁奖励、搬迁补偿等内容均符合相关建房政策及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协议并未损害季某的合法权益,不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季某主张协议无效不能成立。
三、法院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搬迁安置协议书》是否存在无效情形?
行政协议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协议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协议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这是行政协议的效力基础。
就本案而言,安置面积与补偿金额,是确定季某在此次拆迁中享受到补偿利益最主要的条款,双方应就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双方的合意内容,也应当体现在书面协议中,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如果协议中没有以上内容,则无法认定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确定了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被征收人享有的补偿利益。对于此类缺乏基本合议要素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协议无效。
本案中,街道办虽然提供了内容填写完整的《搬迁安置协议书》,但季某提供的证据证明了,上面的内容均是季某签字后补充完善的。虽然季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签字的法律效力,但街道办征收实施单位,在搬迁中起主导作用,更应当明白,安置协议必须内容完整、清楚。
综上,季某虽然在空白协议上签了字,但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四、法院判决
确认季某与街道办所签订的《搬迁安置协议书》无效。
五、律师总结
在征地拆迁中,为了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不要签署空白协议。虽然空白协议是无效的,但是被征收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签署时协议是空白的,否则法院还是会认定,协议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