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 人民视觉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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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意外事故,但是否属于可保事故范畴范围应结合相关条款予以判断。
11月9日,北京金融法院通报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情况,并发布《北京金融法院保险类纠纷审判白皮书》。
通报显示,2021年3月18日至2022年11月4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677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7.75%,标的总额达11.73多亿元,涉及保险公司共计41家。
从案由看,保险纠纷一级案由54件,财产保险合同类案由445件,人身保险合同类案由146件,保险经纪合同、保险代理合同、保险费及其他保险类案件32件。从保险公司败诉原因看,主要集中于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解释应以不利于制定方为原则进行解释、理赔协议显失公平等7个方面。
前述《白皮书》公布了一起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典型案例。
案情显示,2019年3月27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1日0时至2020年3月31日24 时,承保范围为“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同日,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项下营业中断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1日0时至2020年3月31日24时,承保范围为由营业中断引起的毛利润、租金收入损失及工作成本增加,即由被保险人财产一切险项下可保事故而引起的:a)营业额减少;b)工作成本增加。
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以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损失为由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内容为此次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原因不在保单承保范围内。
一审法院驳回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
前述《白皮书》在典型案例裁判观点中表示,传染病的暴发通常属于大规模的公共事件,一般属于突发事件,但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可保事故范畴,还应结合保险合同涉及的相关保险条款予以判断。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前述观点认为,在没有排他性约定的情况下,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意外事故,应根据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赔付范围的约定,来判断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相关损失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