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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两次购买刀鱼混沌21份,因标签存在瑕疵,对其中20份计3160元的刀鱼馄饨索要十倍赔偿。南通市启东法院日前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鉴于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馄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结合购买者连续两次购买而不食用,且在全国范围有数十起产品责任纠纷起诉索赔,推定其购买涉案馄饨的目的是获取不当利益,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日前公布的案情显示,广西男子左某此前在网上向某海鲜公司购买价格为112元的刀鱼馄饨一份,收货后未食用便丢弃,5天后花费3160元再次下单20份,签收后录制了开箱视频,后以涉案馄饨为预包装食品,但未在外包装标注配料表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诉至法院,要求海鲜公司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支付十倍赔偿金,即退还货款3160元并支付31600元惩罚性赔偿。
海鲜公司辩称,其产品包装盒上印有含配料表的标签,因受托生产商印刷错误,使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存在“配料表”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刀鱼馄饨属预包装食品,据《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涉诉食品因受托生产商印刷错误,使配料表几乎被后印制的不干胶标签完全覆盖,存在标签瑕疵。而依《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系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和生产经营者具有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过错,还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作了例外规定(不予惩罚性赔偿)。标签瑕疵不等同于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海鲜公司委托的生产商具有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等,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馄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不符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法院另查明,左某连续两次购买而并不食用涉案馄饨,结合其在全国有数十起产品责任纠纷起诉索赔的事实,可以推定其购买涉案馄饨的目的是获取不当利益。法律鼓励公民帮助国家、政府维护经济秩序,但取得惩罚性赔偿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此种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目的相悖,还会造成诉讼资源浪费。
法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产品在实质上不符合安全标准才适用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损失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如果实质上没有危害,仅在形式上不符合标准,可以在行政管理上作为违规情形处罚,但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十倍赔偿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系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鼓励公民揭发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不因食品价值金额小而怠于行使权利,从而对生产经营者有所警醒。法律在一定领域内允许消费者以“知假买假”打假和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借机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