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3年5月时,陈某和浙江省永康市xx镇xx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租了该村的河滩地,之后,陈某未经批准,直接在该片土地上建造了厂房,经营塑料制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06年12月时,国土资源部门发现了陈某的行为,向陈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包括:1、责令塑料制品厂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2万元。
陈某收到了决定书后的一周,缴纳了12万元罚款,同时还就厂房的没收问题,缴纳了8万元的没收作价款。此后,陈某继续使用该厂房经营业务,直到2018年3月,镇政府突然再次向陈某送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陈某了解到,原来是涉案土地即将被征收,镇政府根据规定,对被征收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查处。
陈某认为,2006年时自己已经缴纳了罚款,厂房便具有了合法性,于是对镇政府的拆除通知没有理会,但一周后,镇政府工作还是组织人员,强拆了陈某的厂房。陈某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且赔偿损失厂房80万和屋内物品损失10万。
开庭后,镇政府辩称:对于陈某非法占地、违法建筑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陈某没有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镇政府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因此强拆行为合法。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2、陈某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应当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对违法建筑物的拆除还应当进行公告;对建筑物内的财物应当进行清点登记、妥善保存并通知当事人领取。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实施强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以上规定,应当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关于焦点二:首先,国土资源局已对陈某的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虽然缴纳了罚款以及没收作价款,但是之后并未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因此不能认定涉案建筑已经合法化,因此对于陈某要求赔偿厂房损失80万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陈某之前就涉案建筑已经缴纳了8万元的没收作价款,镇政府在实施强拆前对此没有妥善处理,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镇政府应当赔偿陈某已经缴纳的没收作价款损失8万元,并且赔偿自2006年12月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至于室内物品损失,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因镇政府强拆时没有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成陈某举证困难,因此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酌定该部分损失为5万元。
三、法院判决
1、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责令镇政府赔偿陈某8万元及其利息损失;
3、责令镇政府赔偿陈某厂房内物品损失5万元。
四、律师总结
厂房因违法占地等原因,被相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决定后,一定要及时补办审批手续,让厂房具备合法性,才能在征地拆迁时最大程度地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