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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对传统律学研究并践行者多以陕西籍及河南籍人士为多。于是便形成了陕派与豫派之说,此种说法最早是由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提出来的,他在《大清律例讲义》序中说:“独是《律例》为专门之学,人多惮其难,故虽著讲读之律,而世之从事斯学者实鲜。官西曹者,职守所关,尚多相与讨论。当光绪之初,有豫陕两派,豫人以陈雅侬、田雨田为最著,陕则长安薛大司寇为一大家。”而另一位提到陕派律学与豫派律学的是董康,他在《清秋审条例》中讲:“凡隶秋曹者争自磨砺,且视为专门绝学。同光之际,分为陕豫两派,人才尤盛。如薛允升云阶、沈家本子惇、英瑞风冈皆一时已佼佼者。”他还在《我国法律教育之历史谭》一文中指出了陕派与豫派形成的原因,他认为清代之教育“一以经义及策论为主,并缺律令一课,固无足称为法律教育。”但在刑部,由于其职责所在,这些官员多为进士出身,在签分到刑部后,这些官员“一方读律,一方治事。部中向分陕豫两系,豫主简练,陕主精核。”(见闫晓君《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法律出版社,2019年10月第一版P2页)
清末时,因际缘在刑部,一大批在传统律学上卓有成就者汇聚于此,且各具学术特点,尤其以薛允升、陈雅侬为代表,逐渐形成了以薛为代表的陕派和以陈为代表的豫派。由于豫派早衰,而陕派却人才济济,学术及司法实践成就皆为后世带来了极大影响。
在陕派律学人士中,有一位富平籍人士——武瀛,据《续修陕西通志稿》载:“武瀛,字百川,号仙航,富平人,好学能文,光绪乙酉年(1885年)举人, 1889年进士,授刑部主事。”因其在刑部任职,受到时任刑部尚书的陕西籍人薛允开的器重。《续修陕西通志稿》云:“武瀛分刑部授主事,历充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累迁员外郎、郎中、谙习法律,中西兼通,为尚书薛允升倚任。”
清时,判处死刑的案件须经朝廷复核,最后由皇帝勾决,按传统四季五行之说,秋冬乃肃杀之季,所以死刑复核也在秋季进行,以便勾决之犯在晚秋霜降以后执行,所以秋审之名由此而来。秋审处即负责秋审的常设机构,其人员为郎中、员外郎主事,为办事方便,有时部领导会指定一名主事为总负责人,称之“坐办”。沈家本在刑部时就曾是堂派的秋审处坐办。
律例馆提调则是清时刑部所属例馆的属官,顺治年设律例馆,以各部院通司法律者为提调,乾隆时并入刑部,仍设提调官一人,以刑部司员充任,后定满汉各四人,掌章奏、文移、管理吏役及稽核律例之事。
因武赢谙习法律,中西兼通,“修订法津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亦引以为重,与修《新刑律》。”(闫晓君《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P233页)
1892武瀛调任四川,充四川司正主稿,负责相关文牍事宜,掌戒令、纠察、谪罚之事。1894年调刑部“派秋审处兼行”。1897年充秋审处坐办。1900年充律例馆提调。经钦差会办陕西赈务大臣薜允开奏派襄办陕西赈务。《光绪朝实录》载:“(1901年)七月丁卯,以襄难陕西赈务出力,予员外郎武瀛,主事霍勤燡优叙。”因其在陕西赈务中“襄办陕西赈务不支薪费,筹画精详,保加三品衔。”(《续修陕西通志稿》)且“俟得知府后以道员在任候补。回銮后简任四川雅州知府。”1905年任雅州知府,是年十二月初一日锡良在《年终具陈四川文武各官密考折》云:“雅州府知府武瀛均到任未及三月,例不注考云云。”可见武瀛是在候补一段时间后于1905年八九月份补任雅州府知府的。1906年十二月十八日锡良上《年终密考折》云:“雅州府知府武瀛廉勤明慎、律学精禅。”(见闫晓君《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P772页)。
武瀛在任雅州知府时兴学育才,创办股份制茶业公司,赢得当地百姓称道及朝廷的褒议。据《续修陕西通志稿》载:武瀛任四川雅州知府后,创设川南师范暨中学堂、筹办边茶公司,以抵印茶入藏漏卮,革穆坪土司陋规数千金,夷番怀畏,民教融洽。西摄建昌道纂,办理藏务善后。各要政措置适宜。在任六年,保荐卓异。
1910年四月初四,四川总督王人文片:“查川省设立边茶公司,檄委雅州知府为筹办处总办。先后集得股本银五十万两,业径前督臣趂巽奏报在案。兹据署劝业道周善培详称,川省风气未开,商民素乏智识,公司之设,事属创举。群情观望,劝募艰难,屡经挫折,几至中隳。而卒于年余立内集得巨股,组成公司,向非该知府武瀛苦心劝导。擘画有为,不能收此宏效。”可见当时创办茶业公司之艰难,正因如此,按农工商部《奖励公司章程》:“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奏请于武瀛原衔上加二品衔。”(见《政治官报》宣统三年闰六月初二日《农工商部奏议覆川督雅州守武瀛劝办公司请奖折》)。
是年十一月,四川总督赵尔巽,作《又奏委雅州守武瀛等署高等审判庭厅厅丞等片》,再查宪政分年筹备案内,宣统二年为各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成立之期。“臣于上年即设审判厅筹办处,将一切事宜预为筹备。法官、书记现亦次第照章考试取录,其省城各级审判厅定期本年十一月初一日开庭奏报在案。所有高等审判厅厅丞,检查长丞应遴员暂行派署以重职守。查有雅州府知府武瀛研精法律,堪胜厅丞之任。补用道陶思曾娴习法政,堪胜检查长之任。当即分别暂行派委,俾专责成。除开庭日期另行奏报并经部查照外,理合附片具陈,伏乞圣鉴。谨奏。十一月三十日奉朱批,己有旨矣。钦此。”由于武瀛在知府任上考绩优异,加之又研精法律,所以被四川总督赵尔巽保荐担任新设立的高等审判厅厅丞。得到朝廷允准后,武瀛即“调署四川高等审判厅厅丞。甄拔人才,拟议规则,清理全省积案八百余起。”(《续修陕西通志稿》)
在任职四川高等审判厅负责人之后,武瀛为审判厅选拔人才,制定审判厅工作规则。在他的领导下,清理了全省八百余起积案,受到老百姓的称赞,朝廷也予以奖励。“前雅州知府,现署高等审判厅厅丞武瀛,赏给二品顶戴,以资观感而励将来。”(见《政治官报》宣统三年闰六月初二日《农工商部奏议覆川督雅州守武瀛劝办公司请奖折》)
1911年在川民保路运动中,因其反对时任总督赵不丰滥杀无辜,其建言不纳而辞官告归。《续修陕西通志稿》云:“值川民因铁路归国,聚众罢市要求,总督赵不丰滥杀多命,瀛建言不纳,遂告归。”
1912年,年五十有八。卒。著《强学斋全集》待刊。
观其一生,长时间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曾参与修订《新刑律》,可见其律学成就斐然,而且极具开拓精神,开办学校、开启民智,创办股份制茶叶公司,开创了股份制的先河。在担任四川高等审判厅负责人时,遴选人才,拟定审判工作规则,清理积案,受到了百姓的称赞。他不仅是陕派律学的理论研习代表人士,更重要的是律学服务司法实践的推动者与践行者。
附:武瀛《禀陈边茶公司筹办情形》
作者:康存生
编辑:张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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