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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桂西北地区土司政区,经历了哪些变动?

2023-02-04 10: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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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图)

土司政区变动的背景

明代在广西非汉族群聚居区普遍推行土司制度,设置土司政区,对非汉族群进行管理。但是到了一定的阶段之后,土司制度也存在相应的问题。

土司制度在开始实施时,各土官因明朝的律法严格,故约束其行为。明中后期,吏治日益腐败,各级文武官员鱼肉土官,导致土官逐渐轻视朝廷。

当朝廷的实力变弱时,土官的实力却在日益增强,渐成尾大不掉之势。明朝灭亡后,清初仍以笼络为主。

康熙时期,户部议定:“云、贵、川、广四省土司拖欠钱粮,土官考成则例。得旨,土司皆系边方世职,与在内有司官不同,不必照流官考成,按分数处分。”

对于土官所欠下的钱粮,仍遵循土官原先的考核方式,而不必按照流官的考核方式进行,以示安抚。不久西南地区爆发“三藩之乱”,清圣祖下令平定叛乱。

鉴于广西、云贵等地土司众多,为了拉拢这些土司,使其不致归附叛军。广西巡抚傅弘烈于是建议每招抚一地土司,都及时向其颁给印信。

需要及时颁给印信,才能使之听从,从而站在朝廷一边。

随着西南政局的稳定,明后期以来土官势力坐大的弊端日益暴露。至雍正时期,土官与土民出现的矛盾相对突出。

雍正二年(1724),“谕四川、陕西、湖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督抚提镇。朕闻各处土司鲜知法纪,所属土民每年科派,较之有司征收正供不啻倍蓰,甚至取其马牛,夺其子女,生杀任情。土民受其鱼肉,敢怒而不敢言。莫非朕之赤子,天下共享乐利而土民独使向隅?朕心深为不忍!”

从清世宗的谕令中,土官作为地方官员,却漠视王法,置土民于水深火热之中,无视其生命。对朝廷而言,天下之人皆为国家臣民,土官的做法显然触及清朝在西部民族地区的统治秩序。

直到雍正时期,知府徐嘉宾上任后,受到土官报复的韦国耀,先遣其家属向官府申冤。

之后官府招抚韦国耀,通过调查发现韦国耀虽在以前曾抗拒逮捕,但如今年事已高,家人遭到土官杀害。如今投靠官府,应免其罪。随后官府拟议,今韦国耀投靠官府,而内六哨的土民一向拥护韦国耀,若将内六哨划给韦国耀管理,必将再起“动乱”。

于是恳请朝廷设置流官对该区域进行管理,以使得该区域安定。而外六哨仍由土官管辖,治所在凤山。

雍正七年(1729),云贵广西总督向朝廷的请求得到朝廷批准,将东兰土州的内六哨改为东兰州,而外六哨则为东兰土分州(后亦称为凤山土分州)。

由此看来,东兰土州的政区性质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土属政区变成了流土并治的政区。雍正到光绪时期,除永定长官司的境域稍有扩大,其余土司政区的境域均呈缩少的状态。

一方面,反映出清廷仍需利用土官维持对民族地方的管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在清王朝推行改土归流的时代背景下,部分土官的管辖范围呈收缩状态,土官的势力受到削弱。

到了清末,桂西北存留的土司政区逐渐由土属性质向流属性质转变,并在民国前期实现了全部改流。,清末桂西北土司政区的性质正发生较大的变动,一方面土官被废除,委派流官进行弹压,显然土司政区已经名存实亡。

另一方面,有部分土司政区的管辖区域已经并入流官管辖区域,从土司政区转变成为流属政区。到了民国前期,桂西北的土司政区全部完成改土归流。

综上所述,明代桂西北所设置的土司政区,对维护地方的管理上也是起到一定的管理作用。

一直到清代,仍旧进行沿用大部分的土司政区。在雍正时期则将桂西北势力较大的东兰州韦氏土官,将其管辖区域一分为二,一半由流官管理,另一半则仍由该土官自行管理。而其他土司政区的土官仍然继续任用。

直到清末民国时期,桂西北的土司政区才相继地完成改流。这样说明了,桂西北地区改土归流的进程缓慢。然而,桂西北土司政区的设置因地区特殊情况而设置,之后由于非汉族群的“动乱”影响到中央王朝的统治,则通过变动政区的方式,使其纳入到中央王朝的管辖内。

因此,清朝统治者在广西推行改土归流,采取的是“改大”和“留小”融合的措施,并认为改土归流也只是一种统治的策略,即使未经过改流同样能够保持中央王朝对土官的有效管控,也有助于缓和族群之间的争斗,由此保留顺从朝廷管束的小土官也是行得通的。

所以,桂西北的政区变动也只是管理民族地区的方式之一,针对桂西北非汉族群“动乱”情况,采取军事管控策略则是最为直接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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