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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行政处罚分哪几等呢?
第一等是最轻的,叫罚俸,就是扣发工资,罚俸从一个月到两年不等。罚俸之上是降级,就是降低品级。降级又分为降一级、降两级、降三级和降级留任、降级调任不同的处罚。降级再上去的处罚就更重了,是革职,就是革去官职。革职又分为革职留任、革职、革职永不叙用三等。为什么革职还要加一个"永不叙用"?因为革职以后,是可以重新当官的,叫作"开复"。但是如果注明了是革职永不叙用,就不适合开复了。开复是指被革职官员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说立下大功,或者捐纳一大笔钱支援国家,就可以开复了。
早在秦汉,就有官员拿钱赎罪的做法。西汉李广出击匈奴,全军覆没,要治罪,他就用钱赎罪。晚清时期,大臣崇厚对沙俄谈判,丧权辱国,被革职为民,后来就是通过捐纳开复的。当然,皇帝圣旨是最大的开复条件。只要皇帝首肯,任何处罚都可以抵销。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主战的林则徐和主和的琦善都被革职,后来又圣旨复官,林则徐东山再起当上了广西巡抚,琦善也位至四川总督。
官员处分有一对重要概念,那就是“公罪”与“私罪”。处罚官员之前,先要弄清楚他犯的是公罪还是私罪,这是清朝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处分官员的首要条件。简单地说,公罪是因公导致的错误,私罪是因为个人问题导致的错误。比如,官方文书的写作和行文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某个衙门的官文,遇到应该避讳的字词没有避讳,具体经手的官员把关不严,犯了"僭越"的罪;他的上司,也要承担"失察"的罪名。僭越属于私罪,失察属于公罪。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强抢民女等都属于私罪,而瘟疫、山洪、连坐等属于公罪。再以战场为例。两军对垒,官员甲看到敌强我弱,临阵退缩,导致全军覆没;而官员乙明明知道敌强我弱,依然奋战到底,导致全军覆没。从结果上来说,甲乙两人都是全军覆没,但甲犯的是私罪,乙犯的是公罪。区分公罪和私罪的最主要标准,就看有没有主观故意。
公罪和私罪,后果相同,处罚却大不相同。清朝私罪的处罚要重于公罪,一般是在公罪的处罚基础上"罪加一等"。很多公罪处罚,只是记录在档案中,并不影响官员的调动、升迁;朝廷允许官员用其他条件,抵销公罪处罚。而私罪处罚,是要影响官员的调动和升迁的,同时多数私罪处罚,不允许抵销。比如,同样是革职,因为公罪导致的允许捐钱、军功或者其他人的保举而"开复",而私罪不允许开复。这是因为公罪在具体工作中是难以避免的,承担职责越多的人,干活越多的人,出错的概率就越大。一个整天不干事的人,是不会犯公罪的。公罪从宽,私罪从严,这样才能赏罚分明。
与处罚相对的是奖励,皇帝赏赐实物和归入升班待用,都是奖励。另外,制度性的行政奖励,主要是加级和记录。加级就是提升官员的级别,但是不提拔职务,所以出现正五品的知县也不是没有可能的;记录类似于后代的记功,记录四次等于加一级。清朝官员超额完成任务或者立下功劳,可以获得相应的赏赐。比如超额完成税收任务的百分之多少,可获得加级的奖励。还有,知县任满要升职调任了,百姓拦着不让走,又集体上访,朝廷不得不允许这名知县留任,但是级别提升。康熙年间,浙江定海就出现过四品衔知县,在任二十多年,官民和睦,每次要升官了,老百姓都拦着不让走,最终就采取加级留任的权宜之计。
需要注意的是,清朝允许奖励和处罚相抵。比如,某名官员办事疏漏,按律要受降一级处分,而他恰好之前有过加一级奖励,就可以奖罚相抵,不受实质处分。这个情况比较复杂,因为清朝又规定了许多不能奖罚相抵的情况。具体如何操作,就要问吏部熟悉案牍、经验丰富的刀笔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