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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南都记者从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获悉,武汉一名大学生在遭遇电脑被前座乘客调整座椅时压坏后,向法院起诉索赔。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近日对该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压坏后座乘客电脑的被告担七成损失。
2022年3月4日,大学生王某乘坐“复兴号”列车前往武汉,该趟列车车厢内的小桌板背面均贴有“请您调整座椅角度时,提示后排旅客”的提示标识。上车后,王某将其刚购买不久的笔记本电脑放置在座椅前方的小桌板上使用。
途中,坐在王某前方位置的刘某调整座椅靠背时,不慎压到王某的笔记本电脑,造成电脑显示屏损坏。王某遂向乘警寻求帮助,后双方于长沙南站下车前往派出所,在派出所协商未成,王某于当日购票从长沙南站乘坐列车前往武汉。到达武汉后,王某打车前往电脑维修店,维修后再打车返回学校。王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维修费、交通费合计4788.5元。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刘某所乘列车内座椅背后放置的小桌板背面均贴有“请您调整座椅角度时,提示后排旅客”的提示标识,故其在调整座椅角度时,应当注意和提示后排旅客,但其未尽到上述义务,对造成王某笔记本电脑损害的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某将电脑放置在前排座椅背后的小桌板上使用时,未警惕前排座椅调整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对其电脑损害的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刘某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70%,王某自身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30%。考虑王某主张的维修费及交通费为必要实际支出,故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341.45元。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梁令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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