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吴某在湖北省武汉市xx街道xx社区有一处房屋。
2013年10月,区政府发布公告称,对xx街道进行城中村改造,吴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街道办来和吴某协商过一次补偿款问题,由于补偿款比较低,吴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之后,街道办也没有再和吴某协商过,城中村改造项目好像也暂时搁浅,直到2019年年初,某拆迁公司的人再次到吴某家,要求吴某简述安置补偿协议,吴某拒绝签署,没过多久,拆迁公司组织人员,强行拆除了吴某的房屋。
吴某咨询了律师后,便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开庭后,区政府辩称:区政府并没有委托拆迁公司强拆吴某房屋,区政府作为被告并不正确。吴某应该以拆迁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区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2、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拆迁公司并无强拆公民房屋的权力,系行使权力应是受到行政机关委托。
至于具体是哪个行政机关,法院认为,吴某的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以上法律可知,区政府系此次城中村改造拆迁的主体。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和利益推定原则,拆迁范围内房屋被强拆,符合征收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拆迁公司系受到区政府委托,除非其能够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强制拆除行为系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委托。本案中,区政府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因此其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的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区政府在无法和吴某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拆,而是直接委托拆迁公司实施强拆行为,明显违法。
三、法院判决
1、区政府强制拆除吴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责令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吴某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