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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限贷、禁购等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受阻的,不属于商业风险或不可抗力,是否属于“情况变化”或“不能归咎于当事人的原因”?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房产纠纷的实操经验,分享如下。
违约责任应根据购房合同签订和调控政策出台的时间顺序以及调控政策对购房合同履行受阻的实质性影响来确定。购房合同对违约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以房贷政策变化不能办理按揭贷款导致无履约能力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经审查,买受人是否确因房贷政策变化而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贷款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其诉请,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所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的,对其请求可予支持。
因房地产政策调控引发房价波动较大,当事人因房屋价格明显下降或者出卖人因房屋价格较快上涨的原因,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者请求补足房屋差价的,法院要依法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诚信交易秩序,强调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律法务管理创始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美国国际信用与商业催收协会律师,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商事、股权、合同诉讼、涉外纠纷、仲裁争端解决;十五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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