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诈骗罪辩护律师:诈骗罪案件中辩护证据的搜集整理
一、定案证据的形成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刑事诉讼的两项核心任务,事实认定是从证据材料到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律适用是从案件事实到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实质上看就是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没有案件事实不可能进行法律适用的判断和评价。在事实认定的过程中,必然需要审查证据。
我们先说案件事实是如何形成的。第一步是材料。第二步是证据。第三步是定案证据。然后再到各证据间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最终形成案件事实。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错误适用法律而定罪处罚的情形并非常态。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事实认定方面。所以,刑事辩护的重要工作或者核心任务之一是证据之辩。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八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开展辩护时,实质上可以只看成两类证据,第一是控方证据,第二就是辩方证据。
既然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那么,刑事辩护的核心任务之一是解构控方证据。解构控方证据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针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第二就是提出反证,就是提供与控方证据相反的证据,以能够证明辩方证明目的或者针对控方证据、事实提出合理怀疑,进而使控方证据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最终无法定罪处罚。
辩护证据搜集的必要性就体现在有效地提出反证,使控方证据无法达到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二、辩方证据的搜集、整理和审查
(一)证据搜集
证据搜集的来源主要有二,第一从案卷资料中得出。第二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述。在搜集证据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进行,做到搜集证据来源、程序和内容合法。
在这里尤其需要提出的是,对于证人证言的搜集,一定要慎重对待。切勿发生被认定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情形。之所以强调对证人证言的重视,是因为该言词证据具有太多的主观性,且容易受时间、环境以及证人的表达能力影响。
司法实践中,建议的作法是尽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依法查明,并经控方、辩方和法庭依法查明。这不仅是刑事诉讼法的庭审实质化和以庭审为中心的要求,也是能够有效降低伪证、妨害作证的犯罪风险。
(二)证据搜集的种类选择
第一类直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第二类是针对控方证据提供的疑问。比如,我们在一起诈骗罪案件中,我们向法庭提出了微信号在某一时间点并非由被告人登录使用的意见,并提供了该微信在其他设备登录,且当时的朋友圈定位地址与被告人当时的地址不一致(被告人当时在单位上班)。
对于这种有疑问性质的材料(暂且不称为证据),即便不能解构控方证据,最起码也能够提出合理的怀疑,使法官内心不再确信相关时间段内的犯罪数额不应当计算在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之中。
(三)搜集材料内容
个人觉得做刑事辩护应当具有民事诉讼的思维。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提供辩方证据时,比如形成规范的证据目录。
我在最近办理的一起涉嫌电信诈骗的案件中,我们通过与刑侦沟通,通过提交初步的证据,在七天之内取保候审。同时在两个月内完成了撤案。在这个案件中,刑侦在法制部门的指导下,给我们提出了一份证据清单(口头告知)。
审查该清单,可以发现,刑侦主要围绕着主体身份、销售产品、失踪原因等方面展开。实质上,也围绕着犯罪构成要件展开。因为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存在收钱后关机而不能被“被害人”联系的情形。所以,我们提出了家人及犯罪嫌疑人生病住院、手机关机等解释。为此,刑侦根据讯问笔录提出要求提供相应的病例、住院证明以及电话通讯记录详单等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大部分时间办案机关是不可能给出资料清单的。此时,需要辩护律师对控方证据审查的基础上列出可能存在的能够反驳控方证据的材料清单。
三、诈骗罪案件中辩方证据的发现、搜集整理
在我们正在办理的诈骗案件中,我们发现控方证据中的转账记录比较零散,不仅转账资金数额有零有整,而且数额小到数百,大到数千。被告人又想不起来这些钱的用途,我们认为将该转账认定为诈骗数额存在很大的不合理之处。
在我们的提示下,被告人称其与“被害人”妻子支付宝之间存在转账的情况。为此,我们申请调取被告人支付宝记录。最终,查明确实有为数不少的转账。后又申请通知“被害人”妻子到庭,最终查明双方之间曾经存在购买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以及“被害人”代为销售相应货物的情形。
所以,搜集证据的前提是发现证据,发现证据的前提是审查控方证据,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提出疑惑和合理怀疑,并结合被告人供述发现有利证据。
发现有利证据后,在搜集方法、内容上又要讲方式方法,通常而言,尽量避免仅搜集证人证言提交法庭的情况,为能符合法律要求和避免职业风险,应当综合审查证据。如果证人无法参加开庭或者其参加开庭非常犹豫的,则该证人证言是否直接提交法庭需要尤为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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