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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卡给你刷!”
分手后,“刷的我的钱给我还回来。”
那么,恋爱期间的亲密付
究竟算借贷还是赠与?
能否要求返还?
小李和小红一见钟情,确定恋爱关系后,小李为小红开通了微信的亲属卡及支付宝的亲情卡业务。恋爱期间,小红用亲情卡和亲属卡累计付款5万余元。但是好景不长,二人分手后,小李向法院主张亲密付款项均为借款,要求小红退还5万余元代付款,却被驳回,关键就在小李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从法律上来看,小李和小红之间要成立借贷合同关系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
该案中,亲密付款项有几百笔,且金额极其不规则,考虑到一方为另一方开通亲情卡、亲属卡,开通过程中会有“赠予”“赠送”的提示,对于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部分,不宜认定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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