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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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有门路为“限高”人员购票?
律师:违反“限高令”面临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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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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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沈阳晚报》报道,虽然有了针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但“黄牛”帮“限高”人员非法购买高铁票、飞机票的事仍时有发生,这些“黄牛”“限高”人员自以为聪明,但其行为均触犯了法律。
根据媒体报道,昆明铁路公安就曾发现多名被限制高消费的失信人员持有高铁和软卧车票。这些失信人员所持车票均为昆明、丽江和大理的3家火车票代售点售出。经查,系售票点负责人董某为失信人员违规购票。
最终,犯罪嫌疑人董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涉案火车票代售点被停业整顿,违规买票的失信人员被移交原判决法院进行处理。
违反“限高令”有啥后果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沈程方表示:“根据法律,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沈程方表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除了被恢复执行外,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出行有哪些限制
沈程方介绍,“黄牛”通过手段,助“限高”人员顺利出行,终将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限制高消费令,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限高令”,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出行方面的“限高”举措包括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为“限高”人员购票的后果
沈程方进一步解释,法院在发出“限高令”,列明限制消费的具体行为后,均会明示:“违反‘限高令’,经查证属实的,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讲,对于这种违反‘限高令’的行为人,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的处罚即可。”
虽然“限高令”并不属于判决或者裁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
根据规定,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行为,符合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因此,如果行为人经过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后仍不知悔改,继续实施违反“限高令”的高消费行为,按上述解释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沈程方指出,“黄牛”向“限高”人员出售机票、高铁票是明显帮助后者逃避法律惩戒的行为,以这样的经营方式获取收益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这必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部分“黄牛”往往会通过篡改“限高”人员个人信息,以此躲避征信信息系统比对查验。公民个人信息理应登记在记载“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内,这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