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当事人咨询,有客户欠他款项约4000万,但他不想在基层法院起诉对方,问能不能直接上中院或省高院起诉?
今天正好借此机会对这一问题简单的聊一聊。
(相关资料图)
我国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的一审管辖区权限目前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最高法的“法发(2021)27号通知”可知,我国法院对一审普通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是: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在50亿以上的普通民商事一审案件;
2、中级法院管辖区5亿以上标的普通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不在省级辖区内的1亿元以上标的的案件;
3、基层法院管理争议标的5亿元以下的案件,和当事人一方不在省级辖区内的1亿元以下标的的案件;
注:本级别管辖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出于各种原因,有时当事人就是希望自已的案件能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如上图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只有四千万左右,双方当事人都在广东省,能不能直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诉讼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省高院一审的可能性没有,省高院一审的案件,争议标的一定要达到50亿以上,标的达不到的不可能立案。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的可选择性相对比较大,规定了几种特别的情况,只要依照特殊情况选择就可以了。
如果在广东省碰到的这一管辖问题如何处理呢?
根据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上立案系统的官方显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权限是争议标的在一亿以上或一方当事人住所不在省级行政辖区内争议标的在5000万以上的普通民商事案件。
如当事人争议金额只有4000多万,要怎么做才能让中院有一审管辖权呢?
错误的做法:
以前有很多当事人会选择先立后减的做法,比如在立案时填写争议标的一个亿,于是中院就有了管辖权,在立案后再变更诉讼请求,这种方式在多年前可能偶尔会产生效果,但是现在基本无用,一是法院会实质审查,如发现先立后减的,在减后依然会驳回或移送,有可能还是会回到基层法院管辖,二是提高标的后诉讼费用也会随之升高,从经济上来说也不是明智之举,三是这种做法会可能会造成不诚信的感觉,严重的可能造成对自已不利的诉讼后果。因此不建议用这种方式。
正确的做法:
建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找到解决方案:如看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是否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不在省级管辖区的案件、是否属海事海商案件、是否属于涉外案件,如果有以上情况就直接适用相关规定。
如果不属于以上类型案件呢?那就看有没有可能创造性的发挥了。
比如我之前碰到过的一个类似案件,债权人诉对方约3000万,一定要去中院诉,因为他认为基层法院审理时间太长当然还有其它因素,不放心在基层法院审理,经过了解后,我建议他把债权转让给他的一个债权人,是一家外资企业,依广东省法院管辖规定,中院可以管辖标的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因此成功的把案件一审管辖权从基层法院变更为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办案结果也确实如他所愿。
律师提示:实际上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都是公平公正的,理论上不存在上级法院比下级法院更公平的情况,原因如下;
1、依据我国法院制度安排,我国各级法院理论上是依法独立办案,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降低了出现行政管理模式中因服从上级命令而无法独立判断的那类民间所说的“屁股决定脑袋”式的不独立、不负责、不专业的判断情况发生。
2、法律规定,法官是独立办案,终身负责制,对法官的公正审判有比较严的制度保证,这也是国家深化司法改革的结果,近些年法官办案能力与办案的依法水平明显有所上升,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水平在不断提高。
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认为法院级别越高水平越高或者越公正呢?可能是有如下因素综合造成。
1、光环效应,人们对权威的信任往往是由一个光环而及于整体,从这一点来说,光名字就会让人误解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有不同的水平与办案素质,当然这种可能也会存在,但更多是体现在办案类型与办案与社会效果关联上的差异,比如在社会影响大、标的特别大、案件类型特别等因素差异出现时,不同级别的法院处理经验难免有所差异,这多是因办案经验造成的,而非办案人员法律水平和公正水平的结果。
2、审级制度,我国案件审理为两审终审制,一般案件两审后就等于最终结果了,所以就会误会上一级法院比下级法院更有水平更公正的感受,而实际上这只是一个制度安排,有多级审理更能确保案件得到充分审理而更有公信力,实践中二审改判率非常低,证明一审实际上是做到了公平公正的,如果非要说出错率,二审与一审的出错率并不会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能公开查到的大量经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过重审、再审的案件中,一审判决被二审改判,再审又支持一审判决的案件数量并不鲜见。这也证明了审级与办案水平、办案公正程度并无必然关系。这种错觉的产生可以用一句法律名言形容:“我们说了算不是因为我们不出错,我们不出错是因为我们说了算”。
综上:如果实在达不到跨越审级管辖的规定时,当事人大可不必对级别管辖过于在意,实践来看,级别管辖对案件的影响多数时间不如地域管辖对案件的影响大,不如把精力放在更有用的事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