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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动态:福建福州:被迫签协议,协议单价远低于市场价?法院:协议无效

2023-04-08 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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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陈某是福建省福州市人,在该市xx区有一处沿街商铺,面积30平方米,有合法的产权证书,购买后一直对外出租。


【资料图】

2019年10月,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陈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由房管局负责。随后,房管局工作人员来和陈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陈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但之后,房管局工作人员多次威胁陈某和家人,陈某实在无法忍受,便和房管局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对陈某商铺的补偿价格为2万元/。

但陈某在签订合同后得知,因为自己的商铺靠近繁华的商业街,按照补偿方案,补偿单价应为3万元/,2万元/的价格是距商业街比较远的一条街道的商铺的补偿价。

于是,陈某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但开庭后,房管局辩称:“安置补偿协议是陈某和房管局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并不存在胁迫,协议合法有效。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房管局和陈某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合法?

陈某的房屋位于国有土地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具体到本案中,陈某的商铺的补偿单价,也不应低于周边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而补偿协议中,对陈某商铺以2万元/进行补偿,低于市场价格,无法保障陈某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区政府公布的补偿方案中,明确了陈某商铺所在街道中,商铺的补偿单价为3万元/,对于远离商业街的另一条街道的补偿价格才为2万元/。

综上,房管局和陈某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因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此次拆迁的补偿方案中的规定,应当确认违法。

三、法院判决

判决陈某与房管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四、律师建议

法律明确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也就是城市里的房子),拆迁的时候,拆迁户获得的补偿款,不得低于周边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拆迁补偿方案、拆迁协议中所载明的补偿款,达不到这个补偿标准,那么就涉嫌违法,拆迁户可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bH_0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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