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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江西九江,九江中院公布一起案例。孙先生在卧室建了构筑式浴缸,楼下邻居担心渗水选择投诉。街道办认为孙先生违反了有关规定,遂责令拆除。孙先生认为这是自己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便起诉街道办。法官解释,孙先生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孙先生意识到错误,主动拆了浴缸,并撤回起诉及上诉。
此前孙先生还认为,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街道办的下设机构,无独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故街道办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无效。
街道办辩称,2020年7月2日,浔阳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赋予街道首批区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规定,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赋权事项的实施机关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为各街道。因此,街道办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依法享有查处的行政职权。孙先生擅自在其没有防水要求的卧室内构筑浴池,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物业管理条例》,街道办作出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答辩人限期恢复原状、拆除该构筑物,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卧室属于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即便是附带卫生间的卧室,其卧室部分的主体面积一般也是没有防水要求的。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因此,孙先生在卧室主体面积内搭建构筑式浴缸,属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禁止的行为。
根据地方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将“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处罚”执法权,赋予街道办,故街道办对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具有查处职权。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孙先生最终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之处,主动拆除了卧室内的浴缸,并撤回了本案的起诉及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