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陈某系四川省德阳市xx区xx村村民,其家庭在在该村拥有4亩承包地。
起初陈某父亲在该片承包地上种植了大量果树,有樱桃树、石榴树等。2008年时,经村委会允许,陈某父亲在承包地上修建了大厅、厨房、雅间、住宿间等,开始经营生态园,并于2009年4月领取了营业执照。
2019年4月,村委会通知村民,村子即将搬迁。紧接着街道办的人就来和陈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过低,陈某父亲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之后,街道办便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逼迫陈某一家人搬迁。
2019年1月,陈某父亲被逼无奈,口头同意拆除生态园里的部分房屋,街道办也承诺会尽快和陈某父亲签署协议。但之后陈某父亲生病,街道办强制拆除了生态园,无奈陈某只得将街道办起诉到人民法院。
开庭后,街道办辩称,生态园上登记的经营人为陈某父亲,陈某没有原告资格,且陈某父亲已经同意街道办拆除生态园,街道办的拆除行为并没有违法。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陈某是否有资格作为原告?2、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被拆除的房屋是陈某父亲及其家人共同营业,位于家庭的承包地上,陈某与该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焦点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应秉持先补偿后拆迁的基本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生活水平不降低。本案中,被拆除的房屋和树木在征收范围内,但街道办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和陈某及其家人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对陈某一家人作出了合理、公平的补偿。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街道办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作出责令交地通知,更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三、法院判决
1、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责令街道办在判决生效3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