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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赣州的周某称其有征地纠纷跑来找到我们律师团。律师首先让周某陈述了下案件基本情况。原来周某在其所在的村组里有几十亩的山林,拥有林业管理局颁发的林权证,去年年初当地因修建高速公路要征收其山林,但是一直未进行补偿。代理律师听后,比较疑惑,因为征地过程中对这种具有权属证件的土地很少有不予补偿的情况,往往可能是补偿标准存在争议。细问之下才知道,周某山林四至同其他村民之间存在纠纷,因长久无法解决争议,征地部门遂一直未进行补偿。周某的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山林权属纠纷,主要是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纠纷应如何解决,一是权属应如何认定。
首先,主要讲下山林权属纠纷应如何解决的问题,也就是纠纷解决的方式。现实生活中,像周某这样的山林权纠纷案件并不少见,乡里乡亲间为此往往大动干戈,水火不容,多年的感情不但吵没了,纠纷也没得到解决。吵架大闹无果后,老百姓这时候就会想到,打官司!那么这样的事情究竟能否打官司也就是诉讼解决呢?
答案是肯定的,可以打官司,但是,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也就是说,当土地、山林权属发生争议时,须先行协商解决,在协商不了后,也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调处,由有关部门作出调查处理决定,对该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调处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条件,未经调处,法院是不会受理案件的。
山林权属纠纷的解决方式我们聊完了,接下来就聊下权属如何认定的问题。在调处过程中,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自身为山林权属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由调处部门对证据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查证,从而进行权属认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对于山林权属争议,土地证、协议书、判决(裁定)书等都是认定权属的依据。
若双方都持有相关权属证据,依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土地证、协议书、判决(裁定)书等有关证据载明的山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确定权属。四至界址的范围有争议时,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物标为准,确定四至界址。”,应当依照权属证件的四至界址进行确定。回归到周某案件,周某持有林业管理局核发的林权证,该证载明了其山林的四至范围。在争议调处过程中,周某可以提供林权证作为证据,由调处部门按照四至范围进行审查从而做出权属认定。若周某对调处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朋友们,若想快速、有效解决土地、山林权属纠纷,一定要找对正确的解决方式。对土地、山里权属还有疑问的朋友们欢迎来电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