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A公司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规划许可的楼层太高,影响到一路之隔的B小区部分居民的采光。B小区居民联合起来,到法院起诉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要求撤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A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院认为该B小区居民不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与被诉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作出不予受理裁定。B小区居民不服一审裁定书提起上诉,中院撤销一审裁定书,指定基层法院予以受理该案件。
问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这些主体有什么逻辑关系?
答案:本案中,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是行政机关;A公司是行政行为相对人;B小区部分居民是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B小区居民提起诉讼,是行政诉讼的原告;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是被诉行为的作出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诉讼结果可能会影响到A公司的利益,A公司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资料图)
说明:
行政机关是根据自身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本案是基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引发的纠纷,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是作出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体,是作出被诉行为的行政机关。
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一个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对A公司作出的,所以A公司是行政行为相对人。
自然资源规划局的行政行为,影响到B小区部分居民的采光,所以B小区居民是该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B小区部分居民到法院起诉,其身份就是原告。当然,如果A公司不服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到法院起诉,那A公司就是原告。
原告要求的是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市自然规划局作出的,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被告。
B小区部分居民要求撤销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诉讼中,可能会导致规划许可证被撤销,则A公司就会受到案件结果影响,所以A公司是这次行政诉讼案件结果的利害关系人。故在本次诉讼中,A公司应作为该案件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但前提必须要和被诉行为确实存在利害关系,是真正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才能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譬如本案,B小区当中受到采光影响的居民,基于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而没有受到采光影响的,与被诉行为就没有利害关系,就不能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
提示:
1、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都是固定的,但因原告不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第三人。
2、利害关系人分两种,一种是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一种是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服该行政行为的,可以作为原告到法院提起诉讼;而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是第三人,通过自己提出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中,不服某行政行为到法院起诉,法院通知其他未起诉的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被通知参与诉讼的人员,在诉讼中的身份是第三人。
4、如果法院判决导致第三人承担义务或权益减损,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
5、行政程序中,主体称谓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司法程序中,主体称谓是被告、原告、第三人。在司法程序中谈到行政程序违法之处,可以根据庭审情况适时转化称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