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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澎湃新闻】;
江苏镇江一小区的物业公司被炒后,被发现未将公共停车场停车费和小区广告费发给业主,业主诉至法院。3月27日,澎湃新闻获悉,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日前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被判退还业委会停车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共计30余万元。
法院查明,深圳某物业镇江分公司曾是镇江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2018年8月被小区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退场后,小区业委会发现该物业没有如实向业主交付停车费收入、广告费收入等公共收益,且多收了公共能耗费,于2021年7月诉至润州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交付小区公共收益40多万元,退还多收的公共能耗费30余万元。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中,小区业委会与案涉物业公司2010年6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小区广告费、车位费收入的70%交付给业委会,作为维修基金及业委会办公经费。据此,法院在查明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和设施进行经营、收益的基础上,扣除合理成本和支出后,判令案涉公司支付业委会车位费、广告费等公共收益30余万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物业公司退还多收的公共能耗费,法官认为,公共能耗费指的是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等在运行中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即使有结余也是单个业主私人财产,只能由单个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企业返还,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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