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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下简称公租房)回归基本保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分配、使用和退出等环节的管理,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实现我市公租房保障的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公租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
1.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及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情况核查。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开展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资产情况核查及在保对象的复核工作。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受委托的运营单位)对运营管理负主体责任,具体包括使用期间的履约监督管理、租金收缴、日常巡查等。
2.各类产业园区、功能平台、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大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对自建、改建的公租房应落实好主体责任,制定供应分配方案,履行日常管理职能,并将公租房房源信息纳入全市统计范畴。
二、合理配置方式
3.公租房保障包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配租主要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无房家庭可优先配租。租赁补贴主要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缓解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阶段性住房困难。
4.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退出原单位承租政府投资公租房的,可通过租赁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保障方式解决其住房问题。
三、明确利他原则
5.对2人户的被保障家庭,且相互关系为父子(女 )、母子(女)两代人或祖孙隔代的,允许配租两居室公租房。对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1人户,监护人可为其申请配租两居室公租房,超出公租房最小保障面积45平方米的部分,租金按照公租房标准租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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