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协议签订之后,行政机关违约的,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如何维权?另外,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当中,一方违约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为大家讲解行政协议相关的典型案例。#补偿安置协议#
甘肃某区住建局下设的征拆办与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六套安置用房,乙方如果不能按期腾退,那么需要处以每天1000块钱的违约金。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十日内交付,如果产权调换的房屋不能按期交付的,一天也是1000块钱。
2013年11月宁某将房屋交给了相关的部门,但是,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安置房屋一直没有建成。相关部门分别于2015年、2016年向宁某交了两套房子,其余的四套房屋一直没有交付。宁某于是提起了诉讼,要求相关的行政部门履行行政协议,并按照市场价把这期间的一些违约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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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件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还是见得比较多的,尤其在征收过程中签订了补偿协议或者其他形式的行政协议,比如说招商引资协议,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或合同等等这类的行政协议在签订之后,一旦发生一方违约,会导致很多纠纷的产生,但是这里的原因有很多种。
有的是因为换了领导,地方政策调整等等一些原因,也有一些像本案当中确实一些客观的因素导致的,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因素导致的,总之是违约了,然后起诉到了兰州市铁路法院。
兰州铁路法院一审认为,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区住建局没有按照约定交安置房,补偿安置协议的违约金条款约定不明确,且约定的金额远远高于实际的损失,应当以实际的损失来计算。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区住建局于30日内交付三套房屋,另外一套属于还没有建成,那么要等建成之后进行交付,同时,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宁某支付21000元的违约金。
兰州市铁路中院二审认为,根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相关内容,双方交接第一套房屋是宁某提交的申请,六套房屋分属于两个住宅小区不同的楼宇,分别于各楼宇开工时间来计算交付符合订立的真实意思表示。宁某主张六套房屋一次性交付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是关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每逾期一日,应当向宁某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显著过高,调整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的收益综合因素,根据公平的城市的原则来衡量。
本案中房屋所在地区价格呈上涨趋势,研制交付不存在交易丧失。价格以房屋租金收益计算较为合适,较为客观。所以,房屋延迟交付的租金损失,既要考虑租金水平,要考虑相应的租金、成本等等因素,还要考虑体现出这种惩罚性质的违约金的性质,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阐述,以每平米每月十元钱来计算。
所以,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向宁某赶紧交付四套房,其中三套房于十日之内就要交付,另外一套房在10月31号前交付。区住建局支付违约金以84000元来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住建局向宁某每月再支付1000块钱,当月月底付清。
按照违约金来计算,这类的案件还挺多的。很多签订协议上,比如说违约一天交多少钱,但是这个约定往往是行政机关为了最大限度地限制行政相对人,要求其尽快交付房屋,以利于下面的项目进行建设,但是,往往在签订的时候,由于相对人肯定会提出要对等的原则,所以这种安置房延迟交付一天,和之前相对人延迟交被征收的房屋的违约金的计算,应当是一样的。
在遇到这类问题的时候,比如说签订了违约金,但是应不应该按照违约金来计算,可以参照民事的标准。民事的一般以30%。看看与实际损失是不是差距达到了30%,如果超过了之后,应当以实际损失来计算。行政协议当中也要参考这类,如果说约定的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的,行政机关完全可以提及他的抗辩理由。
本案件最终被列为了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的典型案例,什么叫典型案例,有了类似的案例,就按这个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当中,协议当事人对协议的约定内容发生争议的可能有两类。两类情况:一是约定明确,但是双方理解有偏差。一是约定直接不明确,当事人之间没有无法达成合意。基于行政性协议性的双重性,协议人当事人对内容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先行政后协议的方式来认定。
一定要注意,有很多地方特别是法律工作者搞反了,比如说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发现签订之后,确实存在一些错误,比如说有的补偿就是两套房,有的相同的面积啊,有的补偿只有一套房或者是只有一套半。那这就显然有问题了。很多行政机关就说你签了字了,没有办法。有的法律工作者也这么说,说你签了字,没有办法,这是不对的。
最高院认为应当先行政后协议,如果有效规范性文件对争议内容已经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来。有效文件未作出规定的,属于当事人合意的范围,则应该参照民事的规定和法律的规定,按照当时的词句,结合相关的习惯、目的等等来确定当时的含义。根据前面的方法仍无法确定含义的,它属于约定不明确,在这一系列全部认定清楚之后,再去认定约定不明确,不是说简单一拍脑门说就是约定不明确,不是这样的。
可以因为协议当事人达成一个补充协议,要求他们补充,如果补充协议仍然无法达成的,它可以参照民事法律的一些规定,确定它的含义。本案中协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事项是产权六套房是否一次性交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宁某在订立协议时是否能够一次性交付是明知的,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显然是符合常理的。
各位企业主,如果你们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很多东西一定要说清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约定给协议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从行政的角度来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协议的角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无论何种角度,二者遵循的精神并无不同,应当弥补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其中损失已经发生,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的一些预期损失,一定要注意,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可不仅仅是直接损失或已发生的直接损失,后来预期的一些损失也要计算在内,这个很重要。当然请求按照损失的标准进行调整的,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各位企业主你们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在签订协议之后,突然发现里边有一些问题,要求变更协议的,或者要求法院来调整违约金的,都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如果有类似的情况,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尽量多地搜集一些证据和事实依据。
第二,尽量多地去查阅翻看法律依据和国家的政策和地方的政策。
第三,要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比如说要不要起诉,要告谁,为什么告,依据什么告,怎么告等等一定要搞清楚。否则的话有可能会输得很惨。这就要求咱们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团队。我们可以为大家提供这类的法律服务,可以依据您提交的这些证据,结合咱们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制定一个高效的全面的维权方案,以求达到更好的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