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刘某在江西省赣州市XX区XX乡有一套住房,2019年11月,区政府发布了《XX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推进方案》,载明因修建高速公路需要,要对XX乡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刘某的房子在拆迁范围内,乡政府与刘某就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刘某认为补偿标准太低,未签订补偿协议。
(相关资料图)
2020年7月,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向刘某作出并送达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刘某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出土地。
随后乡政府又向刘某作出并送达了《搬迁通知书》,载明乡政府将于2020年8月协助刘某腾空搬迁,并在腾空搬迁后将房屋进行拆除,而且还称将会把征地补偿款打入刘某的账户内。
2020年8月,乡政府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全部拆除。
刘某认为乡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告答辩
乡政府辩解称,修建高速公路是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已依法取得了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手续,乡政府也已对刘某进行了足额补偿,其强制拆除行为并未损害刘某的任何合法实体权益。
三、法院审理
我国《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事先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保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乡政府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的催告,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没有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更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实施了拆除刘某房屋的行为。虽然乡政府按照补偿标准,对刘某给予了安置补偿,但其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规定。
四、法院判决
确认乡政府强拆刘某房屋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