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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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通讯员游情天
照片由平湖法院提供
为最大化利用空间,在装修时改了入户门朝向,“向内开”变成“向外开”。本是一墙之隔的邻居,最终因这扇门对簿公堂,法院对此怎么判?近日,平湖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邻里纠纷,最终判决改装者需将入户门恢复至由外向内开。
【主要案情】
原告夏某和被告张某是某小区同幢、同单元、同楼层的邻居。双方房屋在交付使用时,入户门均是由外向内开启。但在装修过程中,为最大化利用空间,张某将自家的入户门改造成了由内向外开。
隔壁邻居夏某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两家的入户门挨得很近,对方擅自改装入户门会影响自己正常安全通行,于是将该情况反映给了物业公司。
去年7月,物业公司开具了整改通知书,整改建议为:立即整改、恢复原状。但张某在收到该整改通知书后,却迟迟未将入户门进行改装恢复。
协调未果之下,去年9月,夏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将入户门恢复至由外向内开启。案件审理中,夏某和张某分别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原告夏某认为,被告往外开门时会占用公共走廊,这对自己、儿童、老人等正常通行带来了安全隐患。这种擅自改造入户门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某抗辩称,自己在装修时曾跟物业公司提起过改造入户门的情况,但当时物业公司未告知不能改造,现入户门已经改造完毕,故不同意整改。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将其入户门擅自变更为由内向外开启,在开门时,走廊剩余空间明显狭窄,势必对双方人身安全构成隐患。并且,关于案涉房屋入户门的开启方式,开发商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设计为由外向内开启,物业公司亦开具了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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