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等新就业形态,正在成为青年人创业谋生的新蓝海、新职场,由此也带来了与传统企业生产经营完全不同的运营模式和用工形式。合作双方彼此之间既需要全面协商、依法订立相关契约,更应以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协议。
基本案情:2020年6月10日,(甲方)王某与(乙方)崔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事项为: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快手、抖音等一线视频平台)执行直播活动。合作期限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双方还约定,乙方保证在合作期间不得中止合作,每天按时完成直播内容,且只能在甲方指定的平台、账号直播,不得私自开播或换账号直播……。如乙方违反相关约定,应赔偿甲方违约金10万元……。同时,合同对利润分配、合作模式、争议处理等事项也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后崔某于2020年9月3日停播。
(资料图)
王某向一审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崔某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1129.2元;3.判令崔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4.判令崔某承担诉讼费用。
赔偿经济损失和违约金一审法院根据实情酌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各自的部分义务,现崔某单方违约,且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故对王某请求解除《合作协议》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王某主张的经济损失51129.2元,因缺乏直接有效的证据证实与本案崔某的关联性,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崔某确实存在单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违约行为,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且崔某请求依法予以调整,故酌情支持崔某给付王某违约损失20000元。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684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2.崔某给付王某违约金20000元;3.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证据不足损失不能认定违约金过高依法调整
王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王某主张的损失问题,首先,王某未提交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收入情况;其次,王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与崔某具有关联性。故王某主张损失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王某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崔某在一审时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依法予以调整,一审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2021年6月18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6民终1658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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