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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妇购买了上海的一套房屋,但因限购无法办理过户。而等到能办过户时,却发生了上家产权人全部去世且没有继承人,无人协助办理过户的尴尬情况。日前,这对夫妇根据《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新规,向浦东法院提起了特别程序之诉,来看法院的判决。
2013年,吴先生夫妇购买了方先生及其父母名下的房屋,并在支付全款后装修入住。
但因限购问题,吴先生暂时无法办理房产的过户。双方约定,等吴先生符合过户条件后,上家方先生需无条件协助他完成过户手续。谁料还未到过户,房主夫妇和独子方先生都先后离世。后去世的方先生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
多方尝试后,已符合过户条件的吴先生发现,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过户。
对此,《民法典》新设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本案中,方先生去世时已无法定继承人,吴先生夫妇因购买其名下房屋并发生诉讼,是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申请。
因此,吴先生夫妇向浦东法院起诉,请求指定方先生生前住所地浦东新区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启动遗产处理。法院认为,该申请合理有据,予以支持。浦东法院南汇新城法庭李尚伟法官解读,协助吴先生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方先生应尽的合同义务,吴先生夫妇可要求遗产管理人民政局协助其办理过户。
李尚伟法官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张帼霞冯家琳实习编辑:洪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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