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广安岳池县法院对李某、黄某某、谢某某等28名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到5年不等有期徒刑等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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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有大量银行卡和手机的出租屋
2021年6月25日,岳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根据工作线索到邻水县一出租屋依法进行搜查,发现房间内有李某、谢某某等五人,以及大量的银行卡、转账用的手机、K宝等工具,其中李某某正在用手机转账。
随后,民警又到另一出租屋依法进行搜查,发现颜某、宋某某等八人,同时发现房间内有大量的银行卡、K宝、U盾、POS机和转账手机等工具,两名男子正在用手机转账。
在随后的侦办中,黄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其余被告人相继到案。
非法买卖的“四件套”
2021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老许”(另案处理)等人共谋收买“四件套”(银行卡,及其配套的密码、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用于帮赌场转账等非法活动,以此获利。
黄某某向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以1000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收买“四件套”,此外,她还先后发展被告人李某、林某某、袁某等多人为下线,又收购下线提供的“四件套”,下线支付数额不等的报酬给供卡人,各被告人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2021年3月至5月,黄某某等人收买“四件套”共计54套,流入资金1亿余元,其中涉及刷单、投资、兼职等诈骗案件30余件。
赚钱的“跑分”业务
李某在此过程中,不满足于倒卖“四件套”的获利,看着手中轻易获得的“四件套”,他盯上了直接为犯罪分子“跑分”(俗称“洗钱”)的业务,妄图从中获取利益。
2021年5月,李某、谢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提供银行卡账户为其收款转账,并按收款转账金额的4‰加每笔1元的手续费收取报酬。李某约定按月向团伙成员发放工资并提成,被告人谢某某负责联系收款转账“业务”,被告人李某组织被告人颜某、宋某某、李某、张某等多人利用网络和银行卡账户实施收款转账。
2021年6月底,该团伙被警方抓获,短短两个月,该团伙所持有银行卡账户流水高达28亿余元,涉及诈骗案件数十件。但截至被抓获,除被告人颜某预支3000元“工资”外,其余被告人尚未获利。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