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后期,尚书省诸曹郎官的使职更为普遍,并逐渐成为定制,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郎官在中央职官或事务官的当中的使职化,二是郎官内部的互判,包括本曹员外郎判郎中。三是郎官出使地方,并逐步被唐中央正式被纳入地方监察系统之中。下面对这种三中使职的表现分别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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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唐时期,郎官在中央职官或事务官当中的使职化,表现在郎官会被差遣出任职事官机构内部的某些官职。例如,六部各郎官多有担任侍御史知杂的记载。其他常见的还有一些具有史学才能的郎官,出使为史官修撰。然而,郎官是使职化在唐代最为值得注意的是知制诰和翰林学士加郎官衔。
翰林学士本为事务官,无官之品秩,然而由于其与郎官选拔要求多有类似,都比较注重文词之才能。因此在唐代中后期,翰林学士加郎官衔以加官之品秩是常有之事,此现象影响深远。
其一、在唐代中后期,六部诸司郎官所兼任的侍御史知杂事之职官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是国家监察机关御史台的重要职位,为维护唐后期中央监察之权扮演者重要角色。“御史府其属三十人,例以中台郎官一人稽参其事,以重风宪。”随着使职差遣的泛化,尚书省诸司之郎中、员外郎都有充任此官职的记载。
郎官在侍御史知杂事之位,多是以兼职,虽然带有使职的形式,但是,在尚书省的各司郎官依然担任原来之工作。例如,在唐代宗时期,令拥有考功员外郎之职的崔宽充任侍御史知杂事一职,其诰文为“近司考课,事任犹简,足以兼济,存乎使能。伫扬峻风,无或废命,可兼侍御史知杂事如故。”
其详细记载了原本掌考课制度的考功员外郎,由于其事务越来越简要,充任侍御史知杂事一职时,仍可掌本官事务。因此,我们可以说,在某些使职上,郎官并不妨碍处理其原本职务之事。
其二、郎官在唐后期以翰林学士知制诰,多有记载,翰林学士的定型与唐后期的郎官使职化相伴发展。翰林学士由翰林待诏演变而来,之后更名为翰林供奉,在开元二十六年(728年)才正式定名为翰林学士。
郎官使职翰林学士,在唐后期多有记载,如元和十五年,驾部郎中李宗闵以翰林学士制诰,库部郎中牛僧孺以翰林学士知制诰,祠部郎中元稹以翰林学士使职知制诰等。
郎官知制诰本为使职。唐代立国之初,中书省负有草拟制诰的责任,其中中书舍人,是制诰草拟的主要承担者。岑仲勉先生在研究唐代使职特征中也对知制诰做过探讨,认为以他官“知制诰即拜中舍之先声”。郎官也是如此,在知制诰一段时间以后,多擢升为中书舍人。
其三、历代皇朝修史,是一项重要而繁重的工作。唐代中后期,韩愈、杜牧都曾以郎官之位,充任史馆修撰。
除吏部曹外,其它各曹郎官权判别曹的情况亦比比皆是。贞元二年(公元786年),司门员外郎王休“以判刑部断狱失理,为右丞元琇所奏”。司勋员外郎赵宗儒“领考功事”,复行贬考之令。
元和、长庆之际(公元806至824年),李渤以考功员外郎的身份判郎中事,越过职权范围定考,激怒宰相,被贬为外官。大中九年(公元855年),由都官员外郎判司门者发给日本僧圆珍过所。
各司郎官之间也存在互判的情况。例如元和十五年,考功员外郎权判郎中事李渤以坠马伤足请告,“中书门下帖刑部郎中冯宿权判考功。”并非诸曹郎官不判本司事,分别担任它曹工作。专知官属于使职、差遣的一种特殊形态。
自唐初,专知要务的情况就存在于尚书省内。吏部、兵部长官和通判官专知每年的铨选;吏部郎中分别专知小铨和文官班、秩、品、命(分称小铨郎中和格式郎中);考功员外郎专知贡举等。
郎官出使地方,并逐步被唐朝中央正式纳入地方监察系统之中。监察之责,本在御史系统,然受唐代中后期事务使职化的影响,郎官出使地方,监察各地司法、财政、民风民俗等多有记载。郎官出使地方在初唐时期就有记录。
此记录在唐高宗时期,说明郎官出使地方,为传达中央之法令,宣传中央之德政,维护中央之权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中晚唐时期,随着安史之乱的爆发,藩镇割据的加重,出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统治的需要,中央职官,尤其是郎官出使地方多有“出使郎官御史”和“使下郎官御史”的制敕。长庆元年(公元821年)唐穆宗改元大赦,其诰文称:“中使及郎官、御史奉使所在,并不得与人事物。”
此说明,在穆宗时期,将郎官充任御史等职的使职体系,已经得到法令制度的肯定。不过,不能否定的是,郎官使职化的现象,早在贞元、元和之际,就多有发生,并逐渐向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这一方面影响着尚书省诸曹郎官职务性质在转变,另外一方面在尚书省诸曹郎官与九寺诸监的关系当中,使职化的郎官事务之权正在逐渐增强。
唐后期,郎官出使地方,不仅有“访求利弊”之职责,也需要“事无巨细,皆令访察”地向中央和帝王汇报。其职责也不仅有司法监察、财政监察、经济管理监察、还需要监察地方长吏之政绩,甚至还需要监察民情民风。
唐代初期,在赋税的征收制度上实行租庸调制,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时任宰相杨炎主持颁行“两税法”,直至宪宗时期,两税法也多有弊端。此之诏文目的,是在于将中央财政之权考察在地方的具体实行之情况,而如此重要的财经事务监督考核之权,用郎官使职来运行,可见在唐代郎官使职化的具体影响之重。
总之,郎官出使地方,是其使职化的延伸。无论在地方之财经、税法、司法等方面都具有监督之权,甚至在对官员的政绩考核上,也多有使职。这与吏部郎官的铨选之权多有重合,但与此不同的是,郎官在出使地方时,多带有复合职务的性质。
以上我们分析了郎官在唐后期使职化突出表现的三个方面,我们对此需要特别注意到的是整个唐王朝时期,郎官作为尚书省二十四司和左右司的职事官,其被任命某使官是有一定根据的,即职事官的郎官在充任某使之位时候,其所职事与使职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这种密切的联系体现在多个方面,如使职官总是担任与原本所在职事官职掌相关的使职差遣。或者职事官本身职位就具有使职性,借助本官之位,充任使官,进而表明中央王朝对此事务的重视。
在唐代中后期,郎官使职化的现象,对郎官的政治生活具有巨大影响,他们充任他职,或在中央,或出使地方,所体验的生活与京都尚书郎官之本职多有不同,所见风物与宫禁之内也多有不同,由此会造成郎官诗人在诗歌内容、意象、风格等不同的创作方面多有变化。
唐代郎官的政治地位与行政特色。唐代关于郎官的史料当中,郎官选任尤重“清浊”之分。虽然受魏晋时期郎官选任标准的影响,但是“清”“浊”的概念之分,还是为郎官群体保证了浓重的文人属性。
郎中品阶从五品上,员外郎品阶从六品上,但是由于郎官政治地位的特殊性,从六品上的员外郎也由帝王制授。随着唐代政务的日趋繁杂,员外官、“检校”郎官逐渐增多,但与员外郎之位有本质上的区别,需要加以区别。仅述郎中和员外郎之政治地位与行政特色。
“清要之位”的政治地位。宋赵升《朝野类要·清要》:“职慢位显谓之清,职紧位显谓之要;兼此二者,谓之清要”。唐代郎官的地位,就是“清要”之位的典型。从品阶上说,郎中是从五品上,员外郎是从六品上。
按照唐代官制的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命,由尚书省拟名上中书门下,报皇帝制授,六品以下则由吏部决定。但员外郎虽然是从六品,却与御史、拾遗、补阙一样,都须上报,由皇帝亲自任命。
中唐时人刘觫说:“隋制,员外郎、监察御史亦吏部注诰词……自贞观以后员外郎尽制授。”其他如中唐著名诗人韦应物由滁州刺史召入为左司郎中,杜兼于元和初自濠州刺史入为刑部郎中。这几个地方的州刺史品阶都要比郎中为髙。这种情况固然与唐朝官场中重京官、轻外任有关,但由此仍可看出郎官在唐朝官员除授中的特殊地位。
在唐代,士人任官绝不是单看官品,郎中、员外郎虽然官品不高,但是是官员从低阶官员向高级官员迁转的重要途径,是很清要的职位。在唐代,官员有“清浊之分”。关于“清官”有很重要的规定,只有某些中央省台官才能称之为“清官”。
《旧唐书·职官志》说“职事官资,则清浊区分,以次补授”。如郎官、御史大夫、谏议大夫、给事中等“清官”,才可以授以更高官阶。
在唐朝人的言论中,郎官也往往被称为“清资”“清选”“清流”。同样,姚勗为能吏也不允许任员外郎之职,按照韦温的说法,“国朝已来。郎官最为清选”。后来杨嗣复与皇帝讨论此事,也说:“韦温志在铨择清流”。以上两事,一在唐前期,一在唐后期,可见唐人对郎官的推重是前后一贯的。
结语
尚书省本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负责法令的施行,尚书六部,吏、礼、兵、户、刑、工掌全国官吏、选举、军政、财政、司法、土木等政务,其职务本身就十分重要,再加上郎中、员外郎在各部中的特殊地位,因此郎官受到特别的重视。